最近被频繁问到控制公司的问题,于是水篇文章做个汇总。控制公司最简单粗暴的方法肯定是拥有更高的持股比例啦!当然,除了持股比例之外,还有其他协议条款控制等相对复杂的方式,这个以后有空再单独开篇聊,最近先整理一下控制公司的核心持股比例。对于控制公司的持股比例也并不是很多人以为的简单粗暴的设置51%就行了,而且对于有限公司、非公众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不同比例的持股比例对于公司的控制效果也不同,所以打算分有限公司、非公众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单独做个系列来总结。微信公众号的流量不是太好,如果您觉得这个系列还不错,麻烦转发,点在看等帮忙扩散一下吧,加强一下我的更新动力吧,感谢!今天先聊聊有限公司的6个核心持股比例。
(p.s 配图为小E的原神账号拍摄。)
有限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两种属性。有限公司的股东主要是基于股东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股东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一定的限制,公司法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设计治理规则的空间很大。
小E以前写过的一些文章中也多多少少提到过相关的内容。比如《逗逼董秘二三事(42)之 持股51%都不能够并表?》《碎碎念:如何搭建海外投资架构?》《碎碎念:股权代持》《碎碎念:香港法下的股权代持》等等。
一般对于有限公司来讲,一般以下6个持股比例比较关键:
1. 股东捣蛋线(34%)
最新版本的《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六十六条的原文: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举个例子,比如ABC三人一起创业设立公司,最初成立公司的时候,三人计划是三分天下,每人持股1/3,注册资本100万元。但是当初工商注册的时候,持股比例要用百分数来表示,无法登记1/3,所以A就提出自己出资34万元,占股34%,任法定代表人。B和C各出资33万元,占股比例各自为33%。B和C当时并未多想,因为当时他们觉得33%跟34%也就只差1%,而且没有达到51%的控股比例,毕竟B和C合计持股66%,于是BC都同意了。于是刚开始大家都其乐融融好好经营公司,但是两年以后,A和BC的经营理念不合,多次发生冲突。于是B和C开始合谋换掉A的法人代表。这个时候就出现问题了,A任法定代表人写进了公司章程。BC这个时候才发现如果更换法人代表必须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只要A不同意修改章程,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就永远无法通过了。
虽然《公司法》的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但是并不是说公司章程必须要列明具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哦!如果章程没有明确写A任法定代表的话,从公司法规定的内容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属于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一般事项,50%表决通过即可。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中记载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则法定代表人变更必然需要公司章程同步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从形式上看,法定代表人姓名的修改也属于对公司章程内容的修改,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很多时候,创业公司请不起律师,对于法律又不是那么精通的情况下,一般大家会直接套用工商部门的章程模板,而模板的章程通常一般会列明法定代表人具体是谁,于是上述ABC的问题就发生了。所以友情提醒: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无需列明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姓名,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矛盾漩涡。
2. 控股线(51%)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绝对控股线(67%)
4. 外资待遇线(25%)
5. 重大影响线(20%)
6. 申请解散线(10%)
10%还有其他相关的
法条,也一并总结归纳如下,大家顺便复习一下,温故而知新: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以上在两条在股权争夺战里面经常会看到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好了,今天就先到这里,下一篇将聊一下非公众股份公司的核心持股比例,敬请期待哟!麻烦点赞,转发,点在看予以支持哦!谢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