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以上规定,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退休时按上述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如有其他独生子女政策相关问题,可随时与我委人口家庭科联系,电话:0459-5081828
来源:“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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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春波
审核:祝春霞 李晓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