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六)《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外资企业。
申请试点增值电信业务,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
1.申请跨地区IDC\CDN\SP业务的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申请其他业务最低限额均为100万元人民币。(外币需换算成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还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企业注册账号并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在“公共服务”模块中选择“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进入“增值电信业务许可”页面,选择“外资试点申请任务栏”中的“试点许可列表”模块,在线提交申请。
(一)公共表单
1.试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表
2.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3.股东情况表
4.依法试点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5.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选填)
(二)业务专用表单
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专用表
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专用表
3.互联网接入服务专用表
4.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专用表
5.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专用表
6.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专用表
当前,企业可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回补正。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审。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0898-65203155,6652073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进行查看)
来源: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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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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