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深度剖析一:
前言
2024年7月1日起,新公司法正式实施。这对上市公司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它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更为严格的自我审视和调整。
本文将重点研究新法规对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的具体要求,以及这些要求如何影响公司的长期战略和信息披露,以期为上市公司在新法规下的合规运营提供参考。
(一)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01
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
(1)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2)同时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注:在忠实勤勉义务的原则下,新《公司法》第182条所规制的董监高关联交易问题,第183条所规制的董监高利用商业机会问题,第184条规定的董监高竞业禁止义务,在证券监管中已有配套制度,上市公司对此没有太多新增的适应成本。
02
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回应了实践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权侵害第三人权益,但受害人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同时该条也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职务行为免于对外承担个人责任的原则,其规范意旨在为受害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在《证券法》领域,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就是该条的典型体现。
(二)
股东/实际控制人
01
新《公司法》第140条规定:
(1)新增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股东、实控人信息时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2)新增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代持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失实,属于违法违规代持,被判无效
乌鲁木齐中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的(2024)新01民终2982号案件。该案中,当事人主张代持的股权持股比例较小(远不到5%)、不属于重大事项、隐名股东依法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披露义务,不应认定代持无效。但生效判决最终认定,该代持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发行人的“股权清晰”要求,导致违反了“发行人如实披露”义务,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应属无效。
02
本条被称为中国版的“影子董事”。
新《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03
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在治理结构与规范运作方面,增强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新增了单层制治理结构、对三会运作、资本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完善。对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有待后续证监会、交易所出台进一步法规后,在实践中重点观察。
(一)
股东权利保护
01
新《公司法》第110条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1)新增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信息的复制权
(2)新增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查阅权
(3)股东行使单独查阅权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
(4)将股东知情权扩展至全资子公司
注:关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权主体的要求连续180日持股3%以上,公司章程可降低该比例。
02
新《公司法》第115条对行使临时提案权的股东持股比例要求从3%降至1%,且公司不得自行提高要求。明确规定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公司有权拒绝。
03
新《公司法》第189条新增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即适用范围扩大到全资子公司。扩大本条的适用范围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
三会运作规范
04
新《公司法》第121条规定,股份公司可以设置审计委员会,替代行使监事会职权。此为公司治理架构的单层制改革的表现之一。
05
新《公司法》第137条规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就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作出前置性批准,并需半数通过。
06
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的轻微瑕疵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会导致决议被撤销。
07
新《公司法》第24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08
新《公司法》第59条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第67条删除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新增董事会可以行使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126条删除了对经理职权的法定限制,改为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决定。
(三)
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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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152条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三年内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的事宜以及审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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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219条规定:
1.【简易合并】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2. 【小规模合并】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四)
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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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214条的规定,将原来禁止使用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改为允许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新《公司法》实施首家上市公司!华昌达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18亿
2024年7月1日晚间,华昌达(300278.SZ)发布公告称,拟使用母公司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共计18.56亿元,用于弥补母公司累计亏损。同时,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德梅柯”)拟使用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共计1.77亿元,用于弥补上海德梅柯累计亏损。
12
新《公司法》第141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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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160条规定,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出台之前,根据新《公司法》的修订,对于可能涉及到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各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均应相应进行统一修改。
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删去了现行《公司法》中“出资时间”、“股份总数”的要求,增加了“已发行的股份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以及“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的要求。
新《公司法》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