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沙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根据《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现将我区划定的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范围通告如下:
一、本区以下区域和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南沙街道、港湾街道、龙穴街道范围内;
(二)黄阁镇小虎岛、沙仔岛范围内;
(三)《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点及周边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
8.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维护。
二、本区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为限放区域,限制燃放时间、种类,并按照规定进行燃放。
可燃放的时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的全天;正月初三至正月十五、端午节、中秋节的7时至24时。除以上可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可燃放的种类:可燃放C级、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烟花爆竹级别以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规定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林地、公共绿地、地下管网、重要设施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非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三、本通告第一条第(一)项及第二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因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区公安机关申请,经区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和发出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四、在南沙区范围内,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依法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职权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沙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公告》(穗南府规〔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