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无法照顾年迈的母亲,市民毛女士,把78岁的母亲彭婆婆,送到了巴南区一家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本想多花点钱,为母亲找到一个颐养天年的好地方,可没有想到,老人在这里一个多月,却瘦掉了20斤。这样的情况,让毛女士很担忧。毛女士告诉记者,今年6月份,她把母亲送到巴南区的这家医养结合的怡心园老年公寓,每月4000元的价格,包括了住宿费和伙食费。记者注意到,这家机构有两块牌子,一个是泉龙君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一个是云康医院有限公司。按照协议,这家养老机构,可以提供医疗服务。
过了一个多月,毛女士再次前往养老院看望母亲,这时她发现,母亲精神状态不好、胃口很差,生病了。毛女士和院方一番交涉后,老人被送到了正规医院,一检查,病得不轻。经过一个月的治疗,老人吃了不少苦头,医药费就花了5万多元。现在,老人病情总算稳定一点。毛女士说,按照养老院合同约定,老人在养老院生病,有医生立即诊断,如病情严重,养老院方面应该及时通知家属、或者送到正规医院救治。为此,毛女士还专门缴纳了一万元医疗保证金。养老院出示的就诊收费项目单显示,彭婆婆于7月份看了三次病。那么,养老院方面经过三次诊断,为什么没有发现彭婆婆病情严重呢?目前,彭婆婆已从医院回家休养,整个人的精神状态也不太好。回忆起自己在怡心园老年公寓的遭遇,老人家表示,不堪回首。彭婆婆告诉记者,她在养老院住了一个月,分别于7月9日、7月17日和7月23日,一共看了三次病,每次都是一名姓彭的医生为其看病。彭婆婆说,养老院总是缺医少药,看病过程中,医生很少询问具体的病情,基本的常备药都没有。每次看了病,还得等养老院的人,到附近镇上再去采购。7月23日,彭婆婆感觉自己病情更加严重了。
从记录上看,从7月9日到8月5日,彭婆婆一直在生病中,彭医生只是给老人开了三次药,均为治疗感冒的常见药。针对母亲的经历,女儿毛女士质疑,这家医养结合机构所属的医院,很可能不具备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一些硬件条件。不过他的这一质疑,目前尚未得到院方的回应。老年公寓的卖点,就是医养结合,不管是在养老院的宣传广告中,还是养老协议的内容,都有所体现。这样一家医养结合的养老院,真的缺医少药吗?彭婆婆住院期间,家属认为,养老院方面,没有按照协议,很好的履行医疗服务,导致老人生病没有得到及时的诊疗,耽搁了最佳治疗时间。毛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一段视频,养老院彭医生认为,没有诊断出问题的原因是,彭婆婆没有明确告诉医生,哪里生病了。而养老院一位负责人表示,他们这里只有彭医生一个人坐诊,面对养老院这么多老人,难免照顾不周。按照相关规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医师资格。毛女士提出,想要查看彭医生的从医手续,看其是否真的是医生,如果是,究竟从事的是什么专业,但这一基本要求,却遭到了拒绝。养老院方面表示,她们不能提供彭医生行医资质的证明,即使是就诊记录,她们也不会出示。
记者从巴南区卫计委医政科了解到,彭婆婆有权要求医院方面,提供相应的就诊记录,对于彭医生的行医资质,病人和家属也有权查询。鉴于这家机构拒绝履行义务,涉嫌违反相关规定,巴南区卫计委表示,将会介入调查,然后依法进行处理。
随着老龄化形势的加重,失能半失能人口逐渐增多,老年人医疗卫生需求和生活照料要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著,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基于上述原因,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早在2014年就印发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作为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医务室、护理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医养结合的文件。医养结合发展与推进有着重大的意义,国家各部委都有相关的政策不断出台,来保障医养结合的顺利实施。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九部委《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等。都表现出了国家对于此项政策的大力支持与关注。在地方层面,我国山东省于去年5月结合制定标准并实施, 《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养老结合服务模式、基本要求、养老机构增设医疗服务功能、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机构或委托外部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与周边医疗机构结合等。《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分别规定了养老机构增加医疗服务功能、医疗机构增加养老服务功能、社区居家养老与医疗机构合作三种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一般要求、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其中,一般要求包括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医疗服务内容主要有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应急救治、康复服务、健康教育、感染防控。同时对服务内容做了具体要求,以保障老年人在医疗保健服务和生活照料等服务方面得到有依据的专业照护。此外,《规范》提出,通过机构自评、服务对象及家属评价以及社会第三方机构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改进。
本案中,入住合同条款中包含医疗护理的义务,而在实际医疗护理过程中,却出现了缺医少药、相关资质、医护记录拒绝提供等问题。最终导致入住长者彭婆婆病情未能得到及时护理而急剧恶化的结果。入住合同是家属与机构明确双方责权的重要文书,也是法院判定的主要依据。其中条款明确提到“偶患疾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尽到诊治,护理的义务,老人突发疾病,对需抢救的,要先行抢救。”从实际案情描述看来,机构并未依据合同条款执行。依据国家相关医养结合法律法规,对于此类型机构的人员配置,如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有明确要求。房屋设计及面积、医疗设备配置如基本设备、急救设备和健康教育以及其他需要相应的设备都有要求。从报道的内容可以看出机构在人员配置、设备设施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缺陷。至于行医资质和就诊记录,当地卫计委医政科表示家属有权查询。
医疗与养老本属不同行业,当前实际情况促使两者相互融合。医疗行业中固有的医疗纠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院感染等问题与养老机构常见的入住老人自身风险以及火灾等事故都会长期存在,且在双向转诊,医养责任划分等问题产生新的风险。
目前国家大力倡导医养结合模式,但在当前规范欠缺、从业人员普遍素质有待提升的大背景下。机构应严格依据相关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内容,从人员、场所、设备、操作等方面不断提升,避免医养过程中的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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