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台湾省媒体报道,一名独自照顾儿女的单亲爸爸,从女儿7岁念幼儿园直到10岁小学期间,被控平均每2天性侵女儿1次,总计性侵664次,直到女儿告诉国小班导师,才揭发父亲的兽行。一审依664个对未满14岁女子强制性交罪,各判父亲徒刑8年,合并应执行12年,父亲不服上诉后,台南高分院驳回维持判刑12年,可上诉。
这名单亲爸爸与妻子分手后,从2019年9月到2023年4月下旬,在与女儿共同居住的住处房间内,趁其他家属不在或没有注意,以每2天1次的频率,违反女儿的意愿对女儿强制性交,合计共664次。直到2023年4月下旬,念小学的女儿在学校上完健康教育课后,向班导师揭露此事,经校方通报台南市政府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处理,并紧急安置这名女儿。
女儿表示,父亲最早性侵她,是在她就读幼儿园时,她有拒绝挣扎、反抗,但父亲都叫她不要叫,不要让别人听到,不然就不理她、不买东西给她,平均约2天1次;之所以会在上健康教育课后向老师反映父亲性侵一事,是她已经忍不住了。
一审认为,女儿曾向心理师、社工反映,指被父亲性侵时,确实感到不舒服、不喜欢;但也表示,多数时间父亲都很照顾她,她会选择原谅父亲,言谈之间可见女儿仍然很关心父亲,对父亲孺慕之情溢于言表,应该没有故意攀诬父亲的道理,证述的真实性极高。
此外,女儿的老师也佐证,女童下体有陈旧性裂伤;加上单亲父亲也在警询时认罪,声称不该对女儿做这些事,知道自己做错了,但后来又翻供否认性侵,法官认定是被告狡辩之词,不足采信,还痛批被告罔顾人伦,对女儿做出难以弥补的伤害,迄今仍否认犯行,不见悔意,重判12年。
不过,父亲上诉表示,女童是因不服管教想离开家里,才为不实陈述;对方的处女膜受损是其自慰所致;他在警询认罪是担心前妻弟弟找他报复;老师的证述、心理谘商的摘要报告、个案汇总报告均不足作为指证他强制性交犯行的补强证据,检察官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有664次强制性交犯行,请求判无罪。
台南高分院指出,女童是被告亲生女儿,被告性侵时是7岁至10岁女童,尚属稚龄懵懂,不可能同意与被告发生此种违逆人伦的性交行为,且女童证称她有拒绝被告,但被告不理她,不会买东西给她;鉴于女童年幼,仍须仰赖被告扶养才能生存,显然是迫于无奈与父亲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