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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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公司不能偿付到期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同于公司股东,其出资视同捐赠,不对非营利法人的债务负有法定的清偿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下,才能追加其出资人或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非营利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只有基于下列情形,才能申请追加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一)非营利法人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出资人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该情形适用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非营利法人处于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的状态;第二,前述事由发生后,出资人无偿接受了非营利法人的财产;第三,出资人无偿接受非营利法人财产与非营利法人无法清偿债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若非营利法人在存续期间发生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侵占、挪用非营利法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能否参照该情形申请追加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就该问题,我们认为,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这是因为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不对第三人是否对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有实体利益进行审查,不得以执代审。因此,对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申请应当秉持法定原则,审慎处理。
(二)非营利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实践中,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登记管理机关会通常会要求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作出书面承诺,确保已依法依规履行清算义务、通知全部债权人、清偿债务等等义务。
通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会根据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填写承诺书或自拟承诺书,约定对非营利法人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基于该等约定,在非营利法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追加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司法实践中,除非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非营利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的,通常会因不符合法定原则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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