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贵阳市一人民法院
对一男子伪造公章
去物业公司揽工程的案件进行了判决
4月26日
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接到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反映称
小区业主方某拿着
盖有“贵阳市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
印章的“介绍信”
想来承接小区消防维保工程
因知晓消防部门根本无此职能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敏锐地察觉到不对劲
遂向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核实
大队监督员经调查、取证后报案
(资料图)
经公安机关鉴定,业主方某所出示的
与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印章
不属同一印章
方某也对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的行为供认不讳
方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后经法院判定
被告人方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定提高警惕、擦亮眼睛
来源:综合自中国消防、贵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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