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一案
具体如下: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2、13日对宿松县华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年7月15日
宿松县华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提出若干陈述申辩意见
一、华联检测公司及关连企业,现有员工100余人。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大环境和疫情影响,特别是私营小微企业承担风险能力弱,企业一直负债经营,尚欠银行贷款3000多万元,前期建站工程款及设备款300余万元还未还清。以今年6月份为例,仅检测车辆272台,亏损3.4万元,靠借款发放员工工资。
二、企业创办人华敏一生致力于创办民营企业,为私营经济的发展费尽了心血,现已年近70,特别是近年查出血液疾病(白血病早期),每月需花费高额检查治疗费用,资金压力巨大。
请求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帮扶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
考虑企业目前的实际困难和积极落实整改
主动消除社会影响实际情况
请求减免罚款
对此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出具
复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你公司第一、二条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上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于第三条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未提供任何“积极落实整改,主动消除影响”的证明材料,且在我局2024年6月12日开始调查至2024年7月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我局执法人员也未发现你公司主动开展相关整改工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的裁量计算,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人民币
玖佰陆拾元整违法所得(¥960.00)
并处罚款
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引以为鉴
敲响警钟
依法依规经营
是每一家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安庆便民信息
今日招聘信息
安庆信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财务文员、会计主管
安庆市宜秀区阿花水果经营部
招聘岗位:销售店员
德邦货运安庆分公司
招聘岗位:快递员
安庆天立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招聘岗位:仓库保管员、操作工、挤塑工
企业招聘信息发布
请联系→ 15209815448(微信同号)
安庆相亲角
觉得好看,请点这里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