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庆霖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地域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优秀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特定区域内人民群众的一般价值共识,对人民法院化解矛盾、提升裁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当下西部各地法院法官观念守旧、说理方式固化、制度规范缺失,荒废了对地域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针对地域传统文化参与司法实践的实际困境,笔者建议通过厘清地域传统文化界限、彰显地域传统文化司法存在、扩大地域传统文化适用范围等方式引导地域传统文化在司法裁判中理性回归。
关键词:地域优秀传统文化 巴蜀传统文化 司法裁判 理性回归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追求者、坚定捍卫者。”地域优秀传统文化是特定区域内群众的一般价值评价,对于基层纠纷的化解及增进社会认同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数据分析、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方式探究传统文化参与司法裁判的现实不足并构建完善路径。
一、求实:地域传统文化参与司法实践问题检视
(一)裁判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虚假两难
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文书为样本,以“传统文化”“传统习惯”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以窥传统文化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概况。截止2022年底,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传统文化”相关裁判文书3736份,其中与文章主题相关752;与“传统习惯”相关裁判文书2739份,其中与文章主题相关2646份。与已入库文书总量相比,涉及传统文化、习惯的文书数量匮乏,折射出裁判对于法律制度的依赖,忽略了传统文化作为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
从援引法院等级来看,基层法院最多1868份,中级法院948份;与案件数量和文书法理性需求呈现正相关关系。从地域分布来看,经济较发达的中东部及沿海地区援引传统文化、传统习惯较多,其中广东省345份、山东省236份、河南省225份、浙江省218份;与之相对的西南、西北地区援引较少,其中四川省108份、云南省66份、陕西省46份、新疆45份(详见图1);前者省份总量几乎是后者省份总量的4.5倍。与传统认知相悖,在法治思想更活跃的中东部及沿海地区援引传统文化的裁判文书数量更多,而相对“保守”的西部地区数量反而较少。反映出西部地区司法裁判更注重裁判结果的合法性而忽略了对传统文化、传统习俗的弘扬,换言之,在裁判中更在意法律效果的价值体现。
图1:不同地区援引传统文化、传统习惯裁判文书概况
(二)法官专业化与纠纷乡土化的承接失衡
最高院提出“审判专业化”的命题以来,专业化培训一直是法官培养的侧重点。在人们潜意识中越是受过高等教育、越是经过专业培训的法官越能更好的化解纠纷。然而在不规则的基层纠纷面前一切专业理论都显得如此苍白,任何“教科书”“样板式”的纠纷处理手段都在转瞬间溶解于基层多元化、破碎态的矛盾纠纷中。
纷繁驳杂的基层矛盾决定了法官除了专业知识的加持外还需具备更高的道德品质、熟稔当地习俗以及充分沟通与共情能力,能在“民间法”与“现代法”之间来回穿梭,将现代法治用传统方式表达出来让民众具化和感知,因此经验积累才是基层纠纷处理最有价值的内核。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作为与人民群众接触的“第一线”,其工作人员大都“初出茅庐”,经验的累积尚未达到基层治理的客观需求。
笔者对S省G市C县5个乡村法庭及1个城郊法庭的人员配置进行了统计(见表1)。C县法院派出法庭共有10名法官、8名法官助理及13名书记员(拥有3年以下审判经验的法官占40%,拥有3年以下辅助经验的法官助理占75%,拥有3年以下工作经验的书记员占100%)。可见,人民法庭的办案主力大都是实践经验匮乏的“科班生”,生活与工作经验的匮乏致使难以洞察基层纠纷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工作中更注重法律的适用摒弃了用“地方性知识”解决纠纷理念,成为了基层治理的“刻板生”。
表1:S省G市C县人民法庭工作人员概况
(三)法制现实供给与客观需求的和洽困难
川渝地区,不同于经济发达的中东部地区亦有别于社会结构更稳定的西部地区,其人口处于流动与稳定的“叠加态”。2023年度四川省、重庆市城乡人口分布及外出务工人数[1]反映出川渝基层人口分布呈现“二元”割裂态势,两极分化严重,独特的社会结构对川渝地区基层社会治理提出差异性需求。
表2:四川省、重庆市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及务工人口概况
由表2可见,川渝农村人口占据社会总人口的59.10%,四川地区更是高达68.10%,乡村缓慢的社会变迁决定了传统习惯仍是基层行为规范的准则。在血缘、地域、宗族等多种因素高度交织的熟人半熟人的乡村社会,法治或多或少会显得“不合时宜”。在从任意节点出发都能将两个不同的主体以某种关系为纽带联系起来的背景下,不到迫不得已民众绝壁不会允许司法介入,走进法院则意味着两人或者两家人甚至两个族群的关系在本代人纬度内完全破裂。另一端,隨着外出务工人员不断累积财富、更新理念,其乡村社会依附性已大幅降低,族群关系、传统习俗甚至成为自身发展的羁绊,因此其急需法律介入以对自己利益进行保护。因此,社会治理需求因差异发展亦被割裂成异样状态:一是以适应城市发展为重心的法律之治,二是以传统习惯、风俗、伦理为指引的“传统之治”。任何“一刀切”“一揽子”的纠纷解决方案都不能满足两种相对对立的客观需求。
案例:川北地区的张甲与张乙是亲生兄妹,父亲早逝,张乙长期照顾瘫痪母亲。而今母亲去世遗留县城商铺一间,未留下遗嘱。对于该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激烈讨论。村民丙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只有男丁才是家产唯一合法继承人,老人遗留商铺当然由儿子继承。村民丁认为虽然女儿已经外嫁,但女儿一直赡养老人,相反儿子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可以给女儿少分点。村民戊认为甲乙都是合法继承人,但男丁是香火的重要传承,应当适当多分财产。
案例中“外嫁女”能否继承遗产虽然已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村民的“共识”反映出基层社会仍然囿于发展与秩序的悖论。在当下川渝实际中,外嫁女的社会地位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各地区存在不同习俗。乡村社会转型背景下新秩序尚未完全形成,旧秩序仍发挥作用,两者彼此拉扯冲突导致了难以适用统一标准予以规制,贸然机械“一刀切”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割裂。就基层治理实践而言,现代法理规范与传统人伦道德仍存在较多龃龉,许多弱势群体诸如妇女、老人、残障人士的权益仍处于法律明确但事实不利的混沌状态,若不能更高效稳妥的化解必将导致进一步固化甚至加剧。
二、地域传统文化参与司法裁判困境分析
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强调:“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至少在顶层设计中“法理”与“情理”是处于同一价值位阶的。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无意或刻意的规避情理的呈现。笔者对S省G市两级法院的部分法官、法官助理进行了问卷调查及访谈,初步廓清了传统文化参与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
(一)“法治”导向下法官观念守旧
调查问卷中,第一问:“在‘Q:你在司法实践是否融入传统文化’‘1:是,在裁判说理时适用,2:是,在裁判依据处适用,3:是,在法治宣教时适用,4:是,以其他方式适用,5:否,注明原因。您更倾向于哪一种说理方式?”一题。其中,有76%的答卷人选择了5选项,即在裁判案件时蓄意规避传统文化的介入。另有22%的答卷人选择了1或3选项,理由如下:最高院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而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性质相当,具有融入裁判的正当性。但在裁判时仍以法律为依据,避免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受疑。有2%(约1人)的答卷人选择了2,答卷人陈述: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合法性始终是首要位置,但当裁判结果的社会可接纳性与合法性冲突时,需以传统文化来决断,此时传统文化具备法源的地位。
正如前文数据反映,相对保守的中西部地区援引传统文化、习惯的裁判文书数量与相对开化的中东部及沿海地区存在鸿沟。皆因上述地区司法理念更先进,法官更乐意接受新思想、新方法并将之践行于工作中,换言之,裁判中传统文化参与度与法官理念开放度“共扼”;亦反映出西部地区司法裁判与基层治理仍处于相对割裂状态,法院囿于自己“法治标杆”的角色定位摒弃了司法的基层治理功能。
(二)顶层设计上适用路径缺失
调查问卷中,第二问:“在‘Q:在司法实践中未融入传统文化的原因是什么?’‘1:保证裁判专业性、合法性,2:无具体规范的操作指引,3:避免社会影响,4:其他原因。通过答题人对第二问的阐述,笔者归纳出三点原因:1、更高效。当下法院工作压力大、结案任务重,审判之余还被琐事挤兑。套路化、格式化的断案有助于提升审判效率,结合案情沿用先前裁判思路,微调法律文书即可结案。而将传统文化融入裁判需要将传统文化与案件对比分析,充分阐述传统文化与案情的匹配度赋予其正当性,导致工作量增大,属实“多此一举”。2、利考核。严格适用法律有助于保证裁判程序与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即使案件上诉也不会导致发改,对个人审判质效不会产生影响。在“指标为王”导向下这无疑是法官断案的最有力约束。3、更安全。避免在裁判过程中引入传统文化就是避免个人价值的表露。法律是刚性的,传统文化是柔性的,适用传统法律文化必然携杂个人情绪、认知、好恶,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社会问题,例如南京彭宇案。故而法官基于“言多必失"的考量而苟简。4、少权威。现行模式下裁判文书的格式规范未遗留传统文化的“自留底”,在撰写文书时法官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僵化的“八股文”限制了法官肆意挥发的空间。再者,最高院发布强化传统文化适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但规定宏观抽象而上级法院又无相关培训导致在适用的过程中五花八门损害司法庄严,因此索性减少司法中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内的传统文化的参与度。
(三)裁判说理中对象定位偏差
调查问卷中,第三问:“‘Q:你认为裁判文书的受众是谁,裁判文书论理时侧重点在何处?’‘1:侧重原告,2:侧重被告,3:侧重败诉方,4:侧重上级法院,5:其他。’”有72%左右法官选择3选项,认为文书论理时应该侧重败诉方,通过归纳事实、释明法律的方式让败诉方心服口服。有15%左右法官选择4选项,认为裁判说理要兼顾败诉方和上级法院,要详尽罗列判决依据并充分说理,防止上级法院不恰当的发改。仅有6%左右的法官选择5选项,认为法院裁判不能拘泥于个案应当考虑社会效果,在说理时应当注重价值观的传播,力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指导意见》第1条提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裁判可接受性要求,指明了裁判的双重价值: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定分止争,二是社会层面的理念塑造。“公共产品、法制教育"等功能虽被视为附带功能,但是每个裁判应有之义。裁判说理对象定位偏差导致文书的附带功能遗失,处理纠纷“就事论事”将法律彻底“工具化”。
三、巴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积极意义
在强调法治社会效果的语境下,以地域传统文化为载体涵摄法律是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途径,包括巴蜀传统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参与司法裁判意义深远。
(一)巴蜀传统文化契合了政治导向
传统文化是价值与实体的双重存在,是社会稳定的“阻尼器”。数千年文化积淀的厚重累积让外部环境如何变迁,社会的运行方式始终保持相对稳定。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环境、法制体系几经波折,而传统文化、传统习惯作为软法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并最终促使实现依法治国。
1、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
“巴蜀由来古,殷周已见传”。当今四川、重庆虽分两个行政区,但从历史角度看,无论是地理自然还是文化渊源,自古以来即山水相连,血缘难分。因此“巴蜀文化”才能作为一个整体分支存在于中华文化的脉络之中,千百年传统文化的浸淫造就了川渝人独特的“集体人格”。
所谓“巴出将,蜀出相”,川渝人“质直、敦厚”。历宋、元、明而至清,伴随着手工业、商贸业、航运业的日益兴盛,催生出川渝地区“一字帆墙排岸直、满城灯火映江寒”的物资集散中心和商业社会。以此为契机,素有豪爽传统的川渝人更加讲究在商业活动中守规矩、重诚信,并逐渐形成了川渝人引以为傲的“耿直”品质。再如,川渝人素有热爱祖国的优秀品质,《旧唐书》记载:“会益州贡春彩十万匹,上悉命置于庭”,描绘了安史之乱时巴蜀人民对危难中帝国王朝的支持;《元史》记载:“癸亥,帝战于钓鱼山,受伤而卒”,勾勒了外族入侵时巴蜀人民的奋勇抵抗;抗日战争中川渝人民英勇抗战,打出“无川不成军”的名声,川渝人的爱国秉性镌刻于每一个人的内心。再如,舒适安逸的生活环境涵养了川渝人的豁达品质,《宋史.地理志五》记载(巴蜀):“好音乐,少愁苦,尚奢靡”,川渝人一直以来以乐观豁达于闻。著名诗人苏轼几经贬斥,仍能写出“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的乐观洒脱。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一句“哥佬官”足以让紧绷的气氛活跃起来,成都街头甚至出现“猜拳定损”的场面。因此,优秀巴蜀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观在川渝地区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川渝地区的“底层代码”,两者互为表里、相得益彰。
2、与社会治理目标相契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之所以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强调传统文化的价值,端在于“法律制度”与“传统文化”都承载着“善治”的价值追求。
所谓“善治”(Good Governance)即良好的治理,概括而言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虽然这一概念名词起源于英语、法语的政治学文献中,但在我国确有着悠久的历史。西汉始,古代中国逐渐确定了“德法并用”的治理理念。例如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为人者天》中所谓“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为政,必有教化”;再如《唐律疏议》“名例”篇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再如明朝《大诰》记载:“申古先王之旧章,明五刑以弼教”。可见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社会都秉承“以德化人,以刑弼教”的社会治理方式。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提出“思想整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的重要论断,逐步形成了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治国理念。到了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提出“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的治国方略,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提出新时代以德治国的思想“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
传统巴蜀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承载着社会“善治”的价值追求。自先秦时代起,巴蜀区域内就倡行统一与安定,“鱼凫不与杜宇争、杜宇不与鳖灵争”等传说映射了古巴蜀人追求民安善治的淳朴古风。现在社会中,巴蜀传统文化的“忠孝”“包容”“恩义”等仍然是社会治理有效的助推剂。
3、与群众的客观需求相契合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在两个层面共同维系社会的公共秩序。当下川渝基层社会兼具农村和城市属性,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和异质性的样态。新型矛盾的不断涌现使得人民法庭既行的审判方式和治理手段受到冲击,在基层社会急剧变迁中倍显迷茫。为应对基层纠纷的差异性、复杂性,人民法庭逐渐放弃了用“软法”去解决问题的想法,妄图依靠外生力量为基层非规则性的社会关系提供规制。然单一的法律供给与复杂的矛盾纠纷并不能彼此匹配,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多维度的抵龉。另一方面,“审判专业化”导致法院审理案件流程化、裁判说理机械化、文书撰写模式化,裁判结果和裁判说理不再追求社会治理效果,使得法律变得“曲高和寡”普通民众很难产生共鸣,取得的宣教效果有限。
图2:S省G市C县法院一年内基层居民矛盾纠纷类型
图2可见,基层矛盾纠纷大都是婚姻家庭的“家长里短”、劳务借贷的“鸡毛蒜皮”,并非那么“高大上”也并非书本中的规则形态。历来川渝民间厌讼而喜“茶馆评理”,正所谓:“一张桌子,四只脚,说的脱来走不脱”。即便在当下的川渝农村,农民之间“遇讖认鹤”时还会约集自己亲友到茶馆讲理,恭年长有威望的老人到场仲裁。在人情味浓厚的基层社会里,过度的依赖法律显得“不合时宜”,此种语境下“道德审判”更具说服力与执行力,而川渝人“认死理”,多“犟拐拐”,多“方脑壳”,一堂庭审远不如一次“茶馆评理”更能触动川渝人的灵魂。因此,用地域传统文化来处理民事纠纷更能契合辖区内人民群众的预期,换言之,传统巴蜀文化处理纠纷“更适合川渝人民的体质”。
(二)巴蜀传统文化拓展了说理维度
1.裁判文书说理客观需求
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曾指出:“传统法与现代法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们的正当性来源有所不同”。中国古代法的正当性源于皇权天赋,此时的法律具有天然的、不证自明的正当性,民众无须也不能对法律制度质疑。古代社会诉状开头“伏乞青天大老爷迅赐作主施行”,可见裁判者与百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裁判结果自然是“青天老爷”的恩赐,因此裁判理由不必多做阐述,百姓只需“听话”即可,亦暗含“法不明则威不可测”的考量。但在社会世俗化和价值多元化的语境下,法律的定位逐渐从“管理”到“服务”嬗变。这就需要法官对裁判的正当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
当下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说理大都是将法律机械涵攝的过程,“大前提”往往缺乏道德衡量而丧失民意上的立足点,疑案裁判说理很容易陷入“以论点证明另一个论点”的无穷递归,不但不能说服当事人“案结事了”也使自己苦恼。而传统文化的介入完满的弥补这一缺陷,通过传统文化将“大前提”先置评价以迎合民众的期待;尔后再将生硬晦涩的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相沟联,以深入浅出的说理方式让当事人“知其所以然”,提升司法的说服力。
2.裁判说理中法官地位辨析
“你到底是站在哪一边的?”这是当事人对法官的灵魂拷问。诚然,绝大数法官在裁判案件时站在法律的角度、专业的角度,但正是因为文书说理不“接地气”降低裁判文书的接受度。换言之,当下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矛盾是“专业”法官与“业余”受众之间的矛盾。因此,在当事人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不能清晰理解时就会对法官站位产生质疑。
“裁判文书的受众范围及排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裁判文书的说理风格”。康涅斯认为,法官应当兼具裁判参与者与文书旁观者双重身份,要从不同角度谋划文书的布局。我国司法兼具定分止争与社会治理的功效,因此裁判文书的受众不仅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包括潜在的案件关注者或类案当事人。伴随着裁判文书公开及互联网普及,人民群众在遇见实际问题时喜欢在网上找答案。而“认知决定理解”,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之间生硬的“转场”导致普通人的迷茫。因此,法官应当至少是更多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去规划裁判文书。而这名“旁观者”必然是对法律“不甚精通”人士,只有站位普通人的角度,用传统文化、传统习惯这些通俗易懂的方式保障裁判说理的靶向正确。
3、丰富裁判说理路径
释法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通过传统文化的演绎能让裁判文书的灵魂更加饱满, 传统文化参与司法裁判早已有之。数千年来,“礼法并用”语境下的法治与德治界限模糊,甚至融为一体。在封建时代,地方官员兼具行政管理与司法裁判的作用,如《群书考索.后集》卷一四《县令》记载:“导扬风化,抚字黎民;察冤屈,亲狱讼 ”;再如《清史稿》记载:“知县掌握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在行政官员行使司法权的背景下儒家伦理思想长期作为裁判渊源,在裁判案件时对于“情”的适用盖乎“法”。长期的司法惯性决定了将传统人伦、习惯排除在裁判渊源之外,必然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适。这样的做法不仅在我国有价值,在国外也不乏著例:如美国著名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奥伯格费诉霍奇斯”案判决书中,法官不仅引用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的论说,还引据我国《礼记》中“礼,其政之本也”的论述。
虽然现代法治与道德逐步剥离,但传统文化的惯性仍对人民群众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让传统文化成为裁判结果正当性“说明书”无疑是增强法律说服力、拓宽裁判文书说理维度的最好选择。如2019年江苏省江阴法院审理的一件赡养纠纷中,文书开篇即引:“乌鸦反哺、羊羔跪乳,交警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黄香温席,卧冰求鲤,无数至孝至顺的故事被传唱,‘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慈乌失其母,哑哑吐哀音’,无数赞美孝道的诗句被吟诵,孝文化之所以能够生生不息,其生命力不仅仅在于作为民族的文化精髓在故事与诗歌中宣传引导,更在于作为道德准则由没一位人子在日常生活中践行”。传统文化故事的引入让裁判文书情真意切、打动人心,不仅增强法律的说服力,也有利于丰富了法官说理的切入角度。
(三)巴蜀传统文化增进社会认同
1.弥补法治阙如
“法条有限,人事无穷”,法律纰漏之处是多元价值观较量的战场。而“人事受治于情理”,只有情理才是社会秩序最底层的逻辑,传统文化影响下形成的道德、习惯为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必要补充。例如前文中外嫁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在多大范围内继承财产,各地有不同的民俗。在川北、川东北、渝东北地区生产环境较差,因此生产资料的积累尤为重要。分散家庭财产不利于农耕生产,千百年来在这些地区赡养与继承是有明确的主体的即“有儿即儿,多儿即少”,而在相对富庶的成都平原地区、长江流域地区“女子就是半个儿”,同样享受家庭财产分割的权利。法院裁判时应当尊重传统习俗、道德的“次法源”地位。正因传统文化给予了人民群众朴素法律观及情感的正确回应,才使得其更加敬畏法律、依赖法律。
2.增进社会认同
传统“经典”,乃“二千余年来,为吾民族精神所由陶养成熟,与为吾国思想界深根底”,被中国人认可、尊奉、流传已久,契合中国人的精神感情和思维模式。地域传统文化虽不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样普遍适用,但其逻辑起点与价值归宿是一样的,都是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共识”。传承好、发扬好传统文化,不仅是历史使命也是增进社会认同的重要手段。
“社会认同,是立足于个体认同而形成的群体认同。当个体认同不断被社会认同响应,则其必将更加依附社会认同”[1]。换言之,社会认同就是“人以群分”的社会化体现。譬如两个个体之间处于伦理或道德认同,可以形成最基础的社会关系,例如朋友、兄弟、父子;而传统道德习惯不止囿于个体,而是特定区域内群体性的社会认同。因此,将巴蜀传统文化所陶养的习惯、道德、行为规范化、普及化,使其肩负社会教育、规制功能,成为川渝地区社会治理的重要资源。
四、地域传统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路径完善
“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地域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裁判是弘扬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通过司法推动地域传统文化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引导公众内化为价值追求、外化为行动自觉。
(一)“执果索因”规范地域传统文化适用限度
“司法更重要的是判断,而不是论证,后者是对前者的支持,而不能代替”,以社会效果为标靶保障裁判的“理所应当”。地域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分支,其在融入裁判说理的过程中一样难逃“法官个体差异”的窠臼。传统习俗需要法官在适用的过程中作出价值衡量,但是仅仅依靠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难以确保其恒定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因此划定地域传统文化参与司法裁判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域优秀传统文化参与司法裁判应从“地域”和“传统文化”两个层面去规制。首先,在空间维度上应当区域文化受众为限,在适用时先考虑地域文化适用的正当性,即案涉当事人是否对地域传统文化有强烈的归属感;其次在位阶维度上应当以全社会共同价值所系的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限。在此基础上构建以法律制度与地域传统文化为轴的坐标系,将初裁结果放置于坐标系中进行“法”与“情”的双重验证。事实上绝大部分案件通过“逻辑理性”涵攝后都会落在第一象限内,因为法律规范、社会正义与群众认知在绝大多数时候是相互吻合的。但也有部分案件,例如同一事实可能因请求竞合、法条竞合或者规则竞合而面临不同的法律评价,多种合法裁判并存甚至相互冲突的局面。当面对“法的安定性和正义、合目性的两难选择”时应当逆向推导,用传统文化趋向的结果反推法律规定,因为“司法裁判只遵从同道德保持同质性的那一部分法律”。以“执果索因”的方式确保法律价值之圆融,能极大的保障法律裁判结果与公民道德企盼的和洽。
(二)“双径同行”彰显地域传统文化司法存在
1、以地域传统文化为载体优化法律涵攝过程
说理思维总体属于裁判思维项下内容,但与裁判思维侧重不同。裁判思维关注“果”,通过大前提、小前提推导出逻辑理性下的判决结果,即从A到B的过程。因此,如何将抽象的法律涵攝至事实让专业知识匮乏的民众所理解是裁判文书说理的核心。而说理思维侧重对大小前提的正当性的论证,即证明“A是真A”的过程(见图3、4)。
裁判中事实认定阶段援引地域传统文化对其进行价值衡量,有助于构筑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换言之,在案件事实中嵌入地域传统文化不仅输出了裁判理性,也能让民众更好的认识、理解案件,进而尊重裁判。
2、以地域传统文化为载体提升说理接受程度
传统文化中,司法裁判的宣教功能渊源流长。《清明集》中的判词,有很多在裁判结果之后另做一番开导,如吴恕斋的“兄弟争业”判决结尾:“小人为气所使,惟利是趋,所争之田不满已亩,互争之讼不止数年,遂使兄弟之义大有所伤而不顾,官司更不早与剖决,则阋墙之祸,何时而已”。法官的推心置腹的交流让当事人“深谙其理”,大大提升了裁判的宣教功能。
当下裁判文书格式中,末尾附法律条文看似方便当事人查看、学习,但内容上无疑多次一举、画蛇添足。对于适用法条在裁判说理论证阶段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在裁判依据引用时亦进行了罗列,再在文书尾部附加法条略有重复感。笔者认为,在裁判文书“公文化、格式化”的困局下,可在判决正文之后另开一篇宣教性的“法官寄语”,给予法官自由发挥的空间。该寄语无法律强制性,不是裁判文书正文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是法官对于案件的个人看法。有别于判决文书格式的死板,“寄语”灵活多变,能够好的结合地域传统文化进行宣教,强化地域传统文化在裁判中的存在。
(三)“疏堵结合”扩大地域传统文化适用范围
苏力先生曾经指出,“哪怕是像诸如判决书写作这样的不起眼的技术问题, 也不只是个人能力的问题, 而必须将之同相应的制度联系起考察”。援引传统文化具有高度的特殊性,即这是一种较为强烈个人化的裁判方式,与法官个人的素质能力、认知程度、价值理念等直接联系,个体差异大。因此如何从宏观角度、从制度角度进行推广具有根本意义。
1、重指引。一方面强化案例指导。习近平总书记曾言:“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是审判经验与智慧的结晶,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我国历来具有“例辅以律”的司法传统,无论是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唐宋的“法例”与“断例”,还是明清的“成案”与“例”等,“例”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最高院陆续发布三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案例,但案件数量少、规模小、内容同质化,亦未形成常态化运行制度;对于地域特色传统文化能否介入、如何介入司法裁判更是呈现回避态度,让基层法官“感其形而未明其神”指导成效尚不明显。针对上述问题,最高院应在常态化发布相关案例的同时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对海量案例进行识别、分析,统筹整理、归类,将所有涉及传统文化、习惯的案例入库,构建指导性案例的“全国范围内的权威性发布”与“特定辖区内的参考性发布”并行局面,逐步实现从“一盘棋”到“遍地花”的转变。另一方面注重差异化培训。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应当针对本辖区特色传统文化开展释法说理专项培训,提升法官运用地域传统文化断案的水平。针对民族、文化差异,各地法院亦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编纂契合本地文化特色的相关指导文件、书籍。例如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专门编纂了一本《儒家经典引用要旨》,通过传统文化的“感化作用,弥补法律语言的刚硬,拉近法律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
2、强考核。一方面要优化考核制度。“如果真的希望法官有所改变,就一定要诉诸法官的自我利益。”任何改革的支持者必然是利益关联者,制定切实可行、符合司法客观规律的考核方法,最大程度解放法官的思想是保障地域传统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原动力。在裁判文书评比、优秀庭审评比等环节加入区域传统文化因素考量,不断驱使法官向传统文化靠拢。另一方面要夯实考核责任。“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制度都离不开贯彻执行。对包括地域传统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裁判开展常态化、实质化的考核,压实责任,以外力驱动法官向裁判效果“社会化”转进。
结语
“一份优秀的判决必然是‘取悦’人民群众的判决”,只有追求“法”“理”共鸣才能实现社会“善治”,因此地域传统文化回归司法裁判是现实的客观需求。在司改试验的浪潮中,传统文化面临被拾起而又无处安放的窘境,完善传统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可行路径意义深远。通过“执果索因”的方式划清地域传统文化参与司法的限度,通过“双径同行”的方式增强裁判说服力、彰显地域传统文化的司法存在,通过“引导与规范”的形式不断扩散地域传统文化适用范围,既是司法效能提升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有力手段,更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的最好应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