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消防宣传月
“电驴”行驶中突然爆燃
消防安全不容忽视!
近日
一段发生在天津的
路人拍摄电动自行车
当街爆燃的视频
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近年来
电动自行车起火事件时有发生
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带来了严重威胁
相关案例
案例1
2024年2月23日凌晨,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楼发生火灾,此次事故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经初步调查,火灾由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
案例2
2024年2月22日,北京通州区一高层住宅小区27楼起火。经查,火灾为该层住户私自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拎回家中充电时突发故障所致。
通州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当事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19年某日,租户刘某将其私自加装了“增能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一层楼梯口充电。次日凌晨1时40分许,该电动自行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导致1人死亡,3人烧伤,现场部分财物被烧毁。
综合案情分析,房东周某对其存在消防逃生隐患的出租房屋疏于管理,导致租户为私自加装电池之电动车充电中发生火灾;租户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并违规充电,引发火灾。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房东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租户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过失引起火灾: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四款: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五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不准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改变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或者限速装置的;
(二)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三)非法改装、拆解电动机、充电器、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部件的;
……
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
(二)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
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载有人员的电梯。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一)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
(二)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三)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充电;
(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
(五)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六)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
(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恢复原状仍上道路行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从事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改装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大
电动自行车入楼入户更是不可取
请大家切勿随意改装电动自行车
勿存侥幸心理
谨防事故发生
以下电动车安全知识请大家牢记
▌来源:综合网络
▌制作:三亚消防全媒体中心
▌美编:杨昌霖
▌编辑:莫文彬
▌校对:王肖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