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的“狂欢”热度刚刚退去,“双12”又到来了。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因网络购物引起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大多与网络交易经营者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真实信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认为受到欺诈,随即引发消费纠纷。在海南海口生活的吴女士就在网络直播间“买来”了一单消费纠纷。
案情经过:女子网购新车却变二手车,
要求退车退款遭拒
2023年“双11”期间,吴女士准备购买一辆摩托车,在刷某音直播时,无意之间看到某飞直播间(某飞商行)正在直播出售某品牌2023年款的摩托车,7000元的价格十分“诱人”。吴女士便添加了直播间某商行为微信好友,询问如何购买该款摩托车。吴女士担心该款摩托车是翻新车辆,该商行表示摩托车都是品牌的最新款,不是翻新车,正在搞活动,过了时间就没有优惠价格。吴女士心动了,便交了2000元定金。随后,该商行和吴女士签订合同,约定一个月后付尾款。
一个月后,吴女士付完5000元尾款后。没过几天,该商行联系吴女士,告知所购买的摩托车因为车架码有问题,只能上临时牌。吴女士要求退款,可该商行表示除定金2000元外还需扣除车价款30%作为违约金。吴女士迫于无奈,与该商行协商变更为另一品牌的2023年款摩托车。之后,该商行通过微信向吴女士发送摩托车车辆图片,并发消息称“确定这个颜色了不,车子总价7300元,全新车整车质保一年,小问题寄配件,大问题整车包换。可正规上黄牌(车子一经发货,一概不退不换)确定没问题请回复”。吴女士看到消息后没多想就回复了“确定”。
随后,吴女士上网搜索发现,这另一品牌的摩托车为2021年款的,根本不值这个价钱,便要求该商行不要发货,拦截物流。该商行称钱已经打给同行,货已发出,无法暂停,并要求吴女士支付尾款300元。吴女士见木已成舟,便向该商行索要发票准备办理摩托车牌照,可该商行拒绝开发票并告知吴女士摩托车已经上好户了,到时候会直接过户到吴女士名下。吴女士追问上好户的依据在哪里?该商行搪塞后又要求吴女士支付尾款。吴女士称要等验车没问题才支付尾款,如有问题将拒收。看到吴女士不肯支付尾款,对方向吴女发送了十几条带有侮辱字眼的文字,双方随后在微信中开始互相言语攻击。
摩托车到货后,吴女士以货不对板为由,拒绝收货并要求原路退回,向该商行要求退车退款。该商行拒绝,再次辱骂了吴女士。吴女士气不过,于2024年3月将该商行起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商家让消费者构成重大误解,
退回全部购车款
龙华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某商行代理人在庭上辩称,该商行已经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双方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在微信中已经就摩托车购买相关事项达成合意。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吴女士作为消费者,要求作为经营者的某商行提供发票是吴女士的正当诉求,但该商行拒绝提供,损害了吴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吴女士订立合同的最初本意是想购买一台全新可上牌的某品牌2023年款摩托车,但在交完全款后才得知该车辆非全新车,不能上牌,要求退款却被告知要扣除定金和违约金,吴女士为减少损失才与某商行协商变更为另一品牌的2023年款摩托车,某商行承诺新发货的摩托车为2023年款全新车。
法院认为,按照正常逻辑,全新车应系未曾开具发票、未登记过所有人的车。但直至发货后吴女士才明确知晓另一品牌的摩托车非2023年款而且已经登记所有人,登记的所有人并非吴女士本人,吴女士登记便是二手户,且需支付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某商行均未能如实全面准确陈述车辆信息,导致吴女士陷入误解,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2024年4月,法院判决某商行向吴女士返还购车款7000元。
律师说法:商品描述不清楚误导消费者
可能构成合同违约,也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李成沿
审校:曹飏
内容责任:刘洁娜
审核:丁汀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