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工薪族来说,发工资这一天基本上是脱贫致富的重要日子,也是很多人的还款日子,交房租,还信用卡……想到接下来的日子又得靠拆东墙补西墙过。
为什么有的人5号、10号就发工资,有的人要到25号才发呢?难道那些早发工资的人真的就长得比我美/帅么?当然……这只是其中一方面原因。
更重要的是:发薪日是公司生态的一个缩影,可以由此看出一个公司的好坏。
01
10号前发工资多为高大上的好企业
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企业,发薪日多在次月10日之前。
这些公司大多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或是国企,规模比较大,福利待遇也很好,而且制度方面都很完善,不仅仅是高薪,神马过节福利、加班补助、高温费、带薪年假、年终奖啥的,统统都会有。发薪日也一般是在次月的5号到10号之间,如遇到发薪日与节假日、休息日冲突,多数企业会提前发放。年终奖一般会在次年初发放。
外资企业中,欧美企业是遵守中国法律的典范,法定的节假日都会有,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也较好,工资会在次月10日前发放,而且还会有节日礼金、过年红包之类的人文关怀。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这类企业因为是“国”字号,所以不用太担心发工资的问题,在执行国家政策上不会打折,像双休日、加班费、高温费、带薪年假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都不会少。
一般来说,他们在次月10日之前铁定是要发上月工资的,也有在当月最后一天就把本月工资发了的。
02
10-15日发工资
多为制度较健全的公司
到月中(含15号)发薪的公司虽然比不上第一类公司那么正规,但也差不到哪里去,至少也是一些A股上市公司或者是效益比较好、制度比较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
至于双休日、节假日和福利啥的,一般也不会少,不过可能木有年终奖或是双休日等等,不过比起那些扛到月底才发工资的公司,咱就阿弥陀佛吧!
插播一则笑话:快到月中,一个自称为股神的人说,请大家再坚持几个交易日,等待援军的到来,到16日必有一大波神秘资金入场救市,不要问我为什么知道这么多的内幕消息。因为我们公司15号发工资!
03
15日后发工资多为小企业
15号以后:多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公司。他们一般都在次月15-25日发工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稳住员工,用工资圈住员工,因为你不管什么时候离职,都会有一部分工资压在他手里。
这类企业员工稳定性差、流动频繁,企业主只好出此下策。
这类企业的工资一般都处于社会偏低水平。有些小企业甚至常年没有节假日和休息日,也不会付加班费和安排调休。(按照规定,如果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04
5号和15号发工资有没有区别?
看看网友怎么讨论的
当然,用发工资衡量一个公司的好坏也不绝对,也有一些情况特殊的公司原本就是月末发钱!你觉得这个说法靠谱吗?
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是怎么说的吧!
一、“无所谓”派
二、扎心派
三、“凡尔赛”派
05
这些扣工资行为是违法的!
情形一:女职工请假去产检扣工资,违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因此,用人单位因女职工请假去做产前检查而扣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情形二:劳动者辞职,故意拖欠和克扣工资,违法!
劳动者辞职,只有一下两种情况扣工资是合法的:
1.法定情况用人单位可代扣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2.赔偿单位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情形三:请假扣3倍工资,违法!
劳动者如果请事假,则工资的计算公式为:(21.75天-请假天数)×日工资
例如:假设甲每月的工资为2175元,则日工资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请事假4天,则10月份甲实际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资是17.75×100=1775元。
情形四:用人单位为捐赠强扣工资,违法!
(1)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的规定:
职工有权自行决定捐款的数额,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须出于职工的自愿,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强行扣除职工的工资。
(2)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情形五:上班迟到扣公司,违法!
劳动者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情形六:因调整工作岗位,擅自给劳动者降薪,违法!
1、一般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与薪酬数额未写入劳动合同之中。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薪酬,用人单位是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的。
3、一般来说,劳动者的薪酬是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变更劳动者的薪酬,尤其是减少薪酬,应经劳动者的同意,否则,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此外,用人单位要想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
so,问题来了,
你们工资几号发呢?
其实,不管是几号发工资,
你们都终究逃不过这样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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