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做优‘检护民生’ 做实人民至上”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28 15:30   江西  






目录


1. 李某学等3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余某某诈骗案


3.胡某雨等2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4.黄某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系列案


5.杨某某等37人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6.涂某征收补偿纠纷行政诉讼监督案


7.宜春市靖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加工、销售农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8.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薄膜“白色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9.朱某等人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恶势力团伙案


10.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典型案例一


李某学等3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检护民生 融合履职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开始,李某学先后在江西九江、上饶、宜春、赣州成立四家公司,从事互联网App地推(拉新)业务,招募业务员进行统一培训,在商场、超市、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进行相关APP注册推广。


各业务员按照固定话术博取路人信任后,使用对方手机注册为相关APP新用户,实名认证后设置统一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在此过程中收集路人的姓氏、手机号码、身份证后四位数字等信息。后以每组信息10至1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总计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9339条,非法获利782203元。


2023年6月19日,该案被移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19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李某学等11人提起公诉,对其余23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同年8月21日,对全案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10月16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学等11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对全案人员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全案人员承担公益赔偿合计72万余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3月26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查深查透。侦查机关在开展涉网犯罪线索挖掘过程中发现本案相关情况,对先行抓捕的李某学等6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通过调取、分析各涉案人员的业务数据统计表等电子数据,查明本案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和数量、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及涉案人员违法所得数额;引导侦查机关查清业务人员推广的相关APP是否存在委托推广,调取上下游涉案人员聊天记录等信息,以查明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及数量;督促侦查机关加大纵深打击力度,深挖上游犯罪线索。根据查明的证据,并综合全案危害后果、犯罪手段,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中非法获取的APP注册信息,应认定为“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建议侦查机关对公司管理人员提请批捕,对业务人员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并追捕追诉11人。


宽严相济,分类分层妥善处理。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长、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数量及获利情况等,依法区分主从犯,分类处理。对11名各公司管理人员、起主要作用的工作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对21名单纯从事地推业务、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的业务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对未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标准的2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论证不起诉的可行性及被不起诉人民事赔偿主体身份,让办案经得起检验,让司法公正可感可触可信。


融合履职,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本案时,及时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并加强协作,在对11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的同时,对全案人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各涉案人员的获利情况,提出判令赔付非法获利金额一倍的民事诉讼公益请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11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判令全案人员承担民事赔偿合计72万余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一)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已成为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与公民日常生活紧密相连。随着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增加。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时,应引导侦查机关围绕信息获取、流通、使用等各环节进行取证,实现全链条打击;应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涉案人员地位、作用、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等情况分层分类处理,以持续加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织密织牢信息安全“防护网”。


(二)依法认定个人信息范围,准确把握入罪标准。APP注册信息被肆意出售,极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犯罪,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应当被认定为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500条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公益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将办案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线索及时移送,推动“四大检察”一体履职融合发展。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作相对不起诉的行为人,亦应承担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可同步对被不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在同一刑事案件中进行审理,判令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增加行为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




典型案例二


余某某诈骗案


【关键词】


提前介入   追捕追诉   大数据筛查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开始,余某某多次使用李某某、魏某某等亲戚朋友共49人及本人的医保卡,到上饶市玉山县各乡镇卫生院找医生大量购买医保药品。余某某将处方单拿到卫生院收费处缴纳费用,收费处工作人员将处方单的内容输入系统进行门诊统筹报销,余某某支付患者自行承担费用后,带上处方单和缴费发票到药房自行拿药。通过上述模式,余某某在玉山县各乡镇卫生院违规报销9017次,诈骗医保基金统筹报销金额433547元。据李某某、魏某某等人证明,仅收到余某某开出的小部分药品。经查,余某某将剩余药品售卖给各药店谋利。


2024年2月5日,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某某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4月11日,玉山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之前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责令被告人余某某退赔给相关单位人民币176542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查清骗取数额。余某某在归案后承认有骗取行为,但一直辩解大部分药品开出来以后交给了医保卡所有人,小部分拿去售卖。为查清骗取金额,检察官在提前介入及批准逮捕阶段通过阅卷、召开联席会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固定收集客观证据及证人证言。后侦查机关补充了17户40余位医保卡持有人的证言,证明患者真正拿到的药品报销金额仅为4万余元,查实余某某诈骗金额为43万余元。


梯度量刑+认罪认罚,突破犯罪嫌疑人供述。余某某归案后,只供述自己套开药品的部分犯罪事实,对于如何合谋开药,如何将药品进行销售均供述较模糊或者拒绝供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加大对余某某释法说理力度,耐心向余某某详细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余某某在审查起诉前及开庭审理期间,如实供述了合谋诈骗并进行分成等犯罪事实。


移送线索+追捕追诉,深挖诈骗同案犯。经释法说理,并结合在案证据情况,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共同对涉案医务人员及药店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研判,对于可能构成犯罪的建议依法立案查处。目前侦查机关已对其中诈骗金额超过五千元的医务人员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对回收医保药品的药店工作人员,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立案侦查,未达标准的予以行政处罚。


行刑衔接+大数据筛查,推动类案办理。针对审查涉案人员医保报销清单发现的问题,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点带面,与相关单位合作共同筛查异常报销数据。通过数据比对研判,重点关注就诊频率异常(每月10次以上)、费用异常(每月门诊费用五千元以上)、行为异常(每月就诊单位5个以上、药品类型10种以上)的报销数据,共筛查数据15875条,挖掘有效成案线索2件,其中一起陈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近100万元,已移交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从严惩治,维护基金安全。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医疗优惠政策使用多人医保卡大量超开药品并非法倒卖,浪费医疗资源,破坏医疗管理秩序,更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关键性证据,精准认定诈骗金额,同时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追诉同案人员,实现全链条全环节打击。


(二)发挥数字检察优势,激发监督新动能。应积极践行“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推动构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体系,通过大数据对比研判,摸排报销异常数据线索,推动类案办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三



胡某雨等2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关键词】


全链条打击 宽严相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建议 综合保护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胡某雨在未取得某酒业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郑某义等人处购买基酒、白酒空瓶、商标标识等制假材料,伙同其妻李某印使用打包机、压盖机等制假工具,通过灌装、压盖、贴标、封箱、打包等工序制作假冒系列白酒。牟某明知胡某雨制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一张实名手机卡及一张银行卡供其使用,用于注册微信、支付宝账号以及收取销售货款。之后,胡某雨伙同吴某男共同销售或自行销售给倪某威等人,吴某男、倪某威招聘邱某等多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销售至全国各地。上述人员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万余元至713万余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 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下简称月湖公安分局)以胡某雨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查明上下游犯罪事实及涉案金额,对制假、售假源头实现全链条打击,侦查机关陆续对制假、售假、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等人员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 月湖公安分局先后以胡某雨等21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及时告知被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为被侵权企业诉讼代理人提供远程阅卷服务,积极听取律师的意见与建议,以实际行动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做好追捕追诉工作,实现全链条打击。梳理上下游人物关系和关联作用,在审查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的基础上,从生产、包装、销售各个环节挖掘造假、售假犯罪团伙成员,实现产业链一体打击。办案过程中立案监督3人,追诉2人。三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作用大小、认罪态度、获利金额等情节,对制假、售假的主犯胡某雨、吴某男、倪某威提出较重的量刑建议,对作用较小、受雇佣的工作人员依法认定为从犯,提出宽缓的量刑建议,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确保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四是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引导被侵权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案件证据帮助其准确计算非法获利,助力权利人维权,在检察机关的协助下,被侵权企业提出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五是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力知识产权全面综合保护。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安全监管漏洞,对全市近三年以来利用寄递渠道运输、贩卖违禁品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发现寄递行业存在执行实名登记、过机安检和收寄验视“三项制度”不严的共性问题,向相关单位制发关于加强安全监管、压实主体责任、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的综合治理检察建议书。


法庭审理阶段 2022年6月至2024年8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陆续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胡某雨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吴某男、倪某威等16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单处罚金四万至并处罚金三百六十万不等,判处相关人员三年至五年从业禁止,并要求上述人员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公开赔礼道歉;2024年7月至8月,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郑某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责令李某印、牟某停止侵权行为,分别赔偿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四万元、一万五千元。其中,倪某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1月7日,经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其余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罚当其罪。对涉案人多、制假售假分工明确的案件,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行为人犯罪行为、销售金额、违法所得、认罪悔罪、退赃等情节,对制假、售假人员认定为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建议适用实刑,处以高额罚金刑以及从业禁止。对参与程度低、作用较小、获利较少的人员认定为从犯,建议依法从宽处罚,部分适用缓刑,确保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二)回应权利人合理诉求,扎实开展综合履职。检察机关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建议。在考虑权利人系外省企业,利用检察业务线上律师阅卷等渠道,切实保障权利人的诉讼参与权,畅通企业维权通道,方便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成刑事、民事双重追责,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


(三)依托“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用心用情做好检察为民。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着力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多次开展法治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通过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告知群众如何通过包装、标示、价格等方面辨别假冒伪劣产品,畅通举报维权渠道,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典型案例四


黄某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高利放贷  “砍头息”  一体履职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13年,黄某明与王某机、罗某建共同出资700万元用于发放高利贷谋利。为便于放贷业务开展,黄某明等人先后成立赣州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赣州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并以黄某明个人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以每月7%左右的利息对外出借款项,同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俗称收取“砍头息”)。为逼取债务、违法获利,黄某明经常纠集人员采取殴打、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及高额利息。2015至2021年,黄某明以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多次提起民事诉讼。


因黄某明等人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2019年,黄某明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赣州市检察机关开展涉黑涉恶案件“回头看”活动,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筛查出黄某明非法拘禁犯罪案件涉及民间借贷纠纷25件,认为可能存在法定需要检察监督的情形,遂依职权受理相关案件。


调查核实 因该系列案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整合市、县两级检察院精干力量,成立专门办案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调查核实:一是从黄某明提起民事诉讼的近百件案件中,剔除了按撤诉处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梳理出可能存在本金、利息等事实认定错误的案件。二是调取刑事案件中黄某明团伙制作的原始放贷账本,并与其诉请主张金额进行比对,查明黄某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等事实。三是与侦查机关、当地基层组织协作,对案涉借款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通过证人证言进一步补强黄某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借款期间收取高额利息等证据。四是询问黄某明,并向其出示原始账本及其签名起诉状,黄某明承认其通过民事诉讼违法获取高利等事实。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黄某明未依法取得发放贷款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系非法债务,黄某明与他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黄某明在多起民事诉讼中,将非法放贷行为虚构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并隐瞒预先已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等事实,致使审判机关作出错误生效裁判。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据此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 审判机关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组织黄某明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相关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按借款人实际收到款项计算借款本金,已收取的违法高额利息折抵借款本金,有效保障了借款人权益。


工作延伸 针对黄某明等恶势力团伙长期以投资公司为名,对外从事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等违法活动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不到位问题,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牵头开展了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此外,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还联合相关单位开展了防范非法集资、禁止高利放贷的集中宣传活动。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应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点领域加大监督力度,做实检察护民。非法高利放贷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易滋生出非法拘禁、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针对高利放贷、收取“砍头息”、暴力催收等严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予以重点惩治。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做好扫黑除恶“后半篇文章”,对黄某明非法拘禁犯罪背后的以民事诉讼非法获取高利的行为予以检察监督,纠正了错误的生效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加强上下协作,提升履职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既要发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同级监督作用,也要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的领导,有效强化上下一体履职。本案中,因涉及当事人多、地域范围广,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交织。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调配市、县两级检察院办案力量,完成了黄某明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为高质效办理此系列案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社会问题,应强化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动,做实源头共治。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社会治理方面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推动所涉问题源头治理。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赣县区民间借贷领域暴露出的金融行业监管问题,积极延伸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促成相关单位开展金融放贷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相关法治宣传活动,有效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公众法治意识。





典型案例五


杨某某等37人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劳动报酬  特殊群体  支持起诉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9日,鹰潭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与江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合同并将某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某公司。某公司雇请杨某某等37名农民工(含妇女、老年人)从事涂料工、刮白工、铝合金工等工作。因项目总造价未结算,实业公司按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某公司以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拖欠杨某某等37名农民工工资62万余元,后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杨某某等人随后向区劳动监察部门、区妇联寻求帮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 2024年1月30日,鹰潭市余江区妇联依据《关于加强困难妇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该案。2024年2月5日,杨某某等37人向余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 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加强证据审查、分析、论证,消除弱势群体诉权障碍。走访劳动监察大队、妇联等相关单位,调阅相关案卷,并为杨某某等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杨某某等人补齐相关欠薪证据;走访企业,询问财务人员、职工代表等了解案情,调取企业财务资料、工资发放流水记录等证据,核实杨某某等人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与欠薪数额。


处理结果 余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杨某某等37人的诉求合理合法。考虑到年关将至,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该案,争取支持帮助。2024年2月7日,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党委的支持下,组织杨某某等37名农民工、实业公司、欠薪公司、人社、城投、住建等部门召开圆桌会议,经多轮沟通,实业公司、欠薪公司与杨某某等37名农民工达成和解协议。2月9日,某公司依约向杨某某等人结清62.9万元工资,杨某某等37名农民工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支持起诉申请,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终结审查。


工作延伸 为打通检察服务劳动者的“最初一公里”,余江区人民检察院扎实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设立“心向无讼”工作微站和实践点,并在该院派驻洪湖检察室设立支持起诉服务站,通过支持起诉、调解磋商等方式,为89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93万余元,为33名农村女性民工追回劳动报酬27万余元。同时,该院依托支持起诉服务站牵头相关部门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协助机制,与区人社局联合会签《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作机制的意见》,与区人民法院、公安局、人社局联合会签《关于建立余江区欠薪纠纷“多元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实施意见》,通过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方式,推动形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共建共治格局。


【典型意义】


(一)依法履职,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农民工诉讼能力较弱、证据意识不足,务工时一旦遭遇欠薪难题,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充分调查了解欠薪事实,依法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二)延伸触角,畅通支持起诉“绿色通道”。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工会、人社等部门在13个乡镇、街道设立“心向无讼”工作微站和实践点,打造集受理审查、调查取证、支持起诉、矛盾化解于一体的支持起诉服务站,并设置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专用窗口,实现农民工高效维权“一窗直达”,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三)府检联动,强化系统治理抓常抓长。聚焦高质效办案要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总结梳理办案中发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普遍性问题,通过调研分析、会商座谈、制发检察建议等举措推动多元善治,助力堵塞监管漏洞。同时,协同多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府检联动”共建“支持起诉+”,合力推进劳动者权益保障长效常治,为农民工解“忧薪”助“欢薪”。





典型案例六


涂某征收补偿纠纷行政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4日,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书》并附《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涂某与已故母亲万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对补偿金额不服,涂某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22年6月7日,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案涉房屋第三层部分为“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限期自行拆除。某街办按照征收部门的要求,于2022年6月16日对案涉房屋第三层未登记的部分进行拆除。2022年8月8日,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2022年8月25日案涉房屋的剩余部分被拆除。


2022年8月,涂某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判决驳回涂某的诉讼请求。涂某不服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2022年10月,涂某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2022年8月25日拆除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涂某应以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涂某错列被告经释明后不变更,裁定驳回涂某的起诉。涂某不服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 2023年11月,涂某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申请监督。该院在办理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某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存在违法情形,遂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在查阅本案及关联案卷、当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前往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后查明:1.涂某的父亲与母亲万某有私房一栋,1997年案涉房屋重建,2003年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人为涂某及其母亲万某。2.涂某父母育有涂某及兄弟姐妹共7人,涂某父亲去世后,其中4人自愿放弃房屋的继承权。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后,补偿尚未履行到位。3.涂某不服2022年6月16日案涉房屋被拆除的行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涂某的复议申请。涂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区政府撤回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以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为由,裁定驳回涂某起诉。4.涂某不服2022年6月16日案涉房屋被拆除的行为,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城管局拆除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法院以区城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1.区政府按《补偿方案》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告知涂某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及期限,依法予以送达,法院裁判并无不当。2.案涉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分两次被拆除,无行政机关作出拆除决定书,两次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法院裁判并无不当。3.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拆除该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强制执行权,径行组织拆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为促进依法行政,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2024年3月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依法行政,并积极履行案涉房屋的补偿责任。


监督结果 2024年5月,相关单位采纳检察建议,回复已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辖区街道办、辖区居民委员会对涂某进行政策宣讲,就补偿事宜与涂某进行沟通,争取与涂某达成和解。同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完善行政管理水平。2024年7月,检察机关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涂某已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案涉房屋补偿款项已执行到位,因房屋被拆除引发的4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争议得到一揽子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既要监督生效裁判是否合法,又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对审查发现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但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同时积极调查核实,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积极协同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典型案例七


宜春市靖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加工、销售农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 SC认证  产业发展


【基本案情】


靖安白茶是江西省十大名茶之一,2012年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22年通过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2023年入选中国品牌农业与市场年度评选2023年度新锐品牌30强。靖安县白茶种植5.38万亩,100亩以上茶叶经营主体37家。2023年白茶产值2.38亿元,全县76个行政村中有52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了3233亩茶园,村集体经济年增收3-5万元,带动农户6364户15198人,农民人均年增收2000元,是靖安农业主导产业、富民产业。但个别白茶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加工、违法销售等违法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靖安县某白茶销售店非法加工靖安白茶并假冒某白茶公司的品牌和商标。经初步调查,靖安白茶是名优绿茶,游离氨基酸含量高达5-10%,是其他绿茶的2-4倍,属于食用农产品。2023年11月,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因专业性较强,该院邀请具有茶叶检测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志愿者、食品监管专业人员参与现场勘验、茶叶检测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调查查明:(一)部分白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工作人员未戴工作衣帽、口罩等情形,不符合食品加工标准要求;(二)部分白茶销售店未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且预包装销售的靖安白茶未标注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也未落实茶叶进销货台账,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三)“靖安白茶”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只在产品上简单标注“白茶”或“靖安白茶”字样,未标注法定信息。前述情形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影响白茶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2023年11月22日,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全面开展靖安白茶保护监管工作,对非法加工、销售靖安白茶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靖安白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相关单位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联合其他单位对全县域白茶生产种植、加工、销售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共立案查处3件,督促整改违法问题12个,督促10个预包装销售白茶门店办理备案登记。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协调推动相关单位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截至2024年8月,共随机抽检白茶茶青、白茶125批次,并邀请省有关单位(委托省农科院)随机抽检4批次,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8月26日,中国茶叶学会公布了2024年茶叶品质评价结果,江西有9个茶样被评为五星级品质,靖安白茶独占7个。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开展调研并向县委、政府专报,推动出台《关于推进靖安白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制定《地理标志产品靖安白茶》地方标准,助推白茶标准化生产。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接靖安县白茶协会,推动协会就白茶质量提高、白茶商标使用保护、白茶包装、标签说明、包装监制等制订了“五统一”制度,完善《靖安白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靖安白茶包装管理办法》,实现行业自律,确保靖安白茶品质。同时组织25家白茶规模企业员工参加白茶产业规范化发展培训,51人取得茶产业证书,支持鼓励新增5家茶企取得白茶及制品SC认证,SC认证白茶企业达到15家。该县投资3000余万元建立白茶产业中心,与县内22家茶企、合作社建立合作经营新模式,联农带农茶园近万亩,实行白茶统一加工生产,保障了白茶质量品质;投资1500万元建成茶叶专业交易市场,吸引20余家茶企、茶商、茶店入驻,品牌效应持续扩大,白茶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典型意义】


茶叶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作物和传统饮品,保障茶叶的质量安全对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关乎群众消费安全与地方经济发展。检察机关积极邀请专业人员辅助办案,查明靖安白茶加工、销售以及茶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全面履职,查处违法问题并开展茶产业专项整治,从茶园基地到销售市场、从茶青到茶叶,加强全链条品质管控,促进食品生产许可SC认证,推动行业治理与系统治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助推地方特色农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八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薄膜“白色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农用薄膜“白色污染”  协同治理  机制建设


【基本案情】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当地部分乡镇存在农用薄膜未及时清理回收、随意丢弃、就地焚烧的情形。残留的农用薄膜会破坏土壤结构,导致农作物减产,焚烧薄膜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空气污染,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发现该案件线索,经初步调查后,开展“白色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活动,并于同年7月立案。通过实地走访全县9个乡镇农用薄膜使用数量较大的20余家农业种植基地,耕地面积2030亩,发现普遍存在以下问题:辖区内存在农用薄膜未回收处理、随意丢弃、就地焚烧等情况,破坏耕地资源,污染大气环境,且农用薄膜“白色污染”防治宣教不到位。其中18家种植基地未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台账,有8个乡镇未建立农用薄膜回收点。


2023年7月17日,遂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前期摸排的25条农用薄膜问题线索进行综合研判,将规范农业种植基地对农用薄膜的使用作为案件办理的切入口,以推动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处置体系作为工作重点,系统推进农用薄膜整治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圆桌会议”,共同确认问题事实,明确整改责任,并依法向相关单位及属地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辖区内农用薄膜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指导督促科学处置废弃农用薄膜,建立健全回收处置体系,长效解决“白色污染”问题,持续强化宣传,提升企业和农户的污染防治意识,形成工作合力。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印发了《遂川县2023年农用薄膜检察建议反馈问题整改方案》,联同各乡镇政府开展农用薄膜“白色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全县各乡镇建立了农用薄膜统一回收点,对接城乡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对存在“白色污染”问题的企业和农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7份督促整改,推动科学处置废弃农用薄膜。


为进一步提升整改质效,实现长效治理,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建立农用薄膜治理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专业支持、促进整改、普法宣教等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通过协同开展“回头看”等活动,合力推进“白色污染”整治。截至2024年10月,全县共清理处置废弃农用薄膜815吨,相关农业种植企业均建立农用薄膜使用台账。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日常管理,保障农膜使用的规范性,组织开展现场宣讲13次,发放宣传手册2000余份,积极宣传随意丢弃、焚烧农用薄膜的危害性,有效提升辖区群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


【典型意义】


残留的农用薄膜会造成“白色污染”,破坏耕地资源,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环境。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专项监督、召开圆桌会议、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形成整改合力,实现以点带面全面整治的工作成效。坚持溯源治理,推动建立农用薄膜回收处置体系等,并形成公益保护长效机制。同时,注重跟踪指导和宣传引导,提升用户规范使用处置农用薄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严格落实绿色经营、绿色发展的理念要求。




典型案例九


朱某等人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恶势力团伙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危险器具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以来,朱某(男,案发时17岁)纠集郭某(男,案发时20岁)和其他几名未成年人,在县城及学校周边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手段,对在校学生或校外未成年人实施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持甩棍、棒球棍、折叠刀等器具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致1名未成年人轻伤、6名未成年人轻微伤,严重影响县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扰乱学校教育管理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类案分析发现监管漏洞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在督办该案中发现,未成年人使用自行购买获得的甩棍、折叠刀等危险器具伤人并非个例。经对近三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未成年人使用甩棍、折叠刀、棒球棍等非管制刀具器具致人伤害案件占比达67.7%。案涉相关器具有明确商家来源的有9件,涉及商超、五金店、杂品店等经营主体。《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年龄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规定了违规销售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通过实地走访涉案部分商户及辖区内超市、五金店,发现大多数经营者并不知晓相关法律规定,且因现行规范对“危险器具”的界定以及监管主体不够明晰,违规销售行为也未受到应有处罚。


制发检察建议 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危险器具监管漏洞问题,萍乡市人民检察院邀请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开展研究论证,就危险器具的范围界定、执法标准、监管制度等问题充分交流、反复协商,有效消除分歧、凝聚共识。2024年6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密切与其他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开展普法宣教。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相关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在店铺显著位置张贴“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危险器具”警示标识1000余张,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规范经营告诫书,线下张贴海报、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册,督促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


推进建立长效协作治理机制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跟进行动进展,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共同总结专项行动经验,会签《向未成年人出售危险器具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谁来管、管什么、怎样管”,构建“行政监管、司法办案、普法宣传、行业自律”紧密衔接、联动共治的工作体系,有效填补未成年人保护治理盲区。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持有危险器具容易引发严重后果。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危险器具查处不及时、执法标准不明确、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积极履行检察职能,通过“撰写一份专题调研报告、发出一件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张贴一张警示标语、形成一项长效机制”,堵塞监管漏洞,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典型案例十


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农村困难妇女  联动救助  跨区域多元救助  跟踪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某,系原案被害人安某某的母亲。


安某某生前系萍乡市安源区某酒吧员工。2023年11月5日凌晨,该酒吧员工陈某某饮酒后与同事姚某某在酒吧门口发生口角,后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姚某某的腹部划伤至轻伤二级。安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陈某某持匕首捅伤大腿,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1月4日,安某某获评2023年第四季度“见义勇为勇士”。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7月26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报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24年8月26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 2024年2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陈某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陈某某无赔偿能力,被害人近亲属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审查办理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安某某母亲李某某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眼疾等疾病,李某某丈夫安某跃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疾病,李某某的婆婆已年逾80周岁,双目失明,生活无法自理,长期需要他人照顾;案发前,家庭生活主要依靠安某某在外务工取得的劳动报酬维系,安某某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仅依靠李某某丈夫安某跃及儿媳张某玲打零工维持,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李某某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承担养育未成年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该院决定提供司法救助金5万元。


延伸工作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分析研判会商中关注到该案,加强对该案跟踪指导,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向“见义勇为勇士”家属提供充分的司法关怀和多元帮扶,萍乡市两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开展联合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共提供司法救助金13万余元,让司法关怀更早、更充分地温暖到受害人家属。同时,萍乡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协调被救助人所在地的外省妇联、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多元化帮扶救助措施。一是联系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帮助李某某丈夫办理特病症;二是邀请心理咨询师对被救助人李某某进行心理疏导抚慰,鼓励其好好生活;三是协调当地乡村振兴部门按照安某跃、张某玲外出务工的意愿,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技能培训;四是协调李某某居住地居委会将李某某一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开展结对帮扶,帮助落实各项帮扶政策。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萍乡市两级检察机关对被救助家庭持续开展回访,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了解救助金使用情况,关注被救助人生活、工作变化情况,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落实到位。目前,安某某的父亲安某跃、妻子张某玲已找到合适工作,被救助人李某某在家中安心照顾婆婆,家庭生活日渐向好。


【典型意义】


(一)多部门联动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件司法救助案件。充分依托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件过程中注重发现并移送救助线索。针对救助需求较大的实际,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进行联合救助,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切实为困难妇女撑起司法救助的“暖心伞”,充分展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二)跨区域联动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针对被救助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萍乡市两级检察机关协同外省妇联组织主动对接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职能部门,主动作为,精准施策,从就业培训、心理疏导、健康指导等方面提供多元救助,实现“单一救助”向“多元帮扶”转变,有力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持续做深做实“检护民生”。


(三)常态化开展跟踪回访做好救助“后半篇文章”。“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萍乡市检察机关建立“群众贴心人示范岗”与特殊困难群体“点对点”联系工作机制,本案中“群众贴心人示范岗”工作人员积极对接被救助人李某某,定期开展回访,在确保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实到位的同时,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家庭后续生活情况,有效传递司法温度,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引领时代风尚,着力营造弘扬见义勇为、见义善为、见义众为的浓厚氛围。





文字: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

责编: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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