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文摘   2024-11-14 19:21   新疆  

11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指导高校、科研院所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好创新创业工作,近日,新疆发布《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经办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适用范围包括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申报程序包括个人申请、单位审批、备案三个环节。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或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
《指南》明确,事业单位与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约定兼职起止期限(兼职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在原岗位的聘任年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科研人员申请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办企业期间,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其间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申报均可)、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非领导职务科研人员不属于公职人员,可获得兼职企业和在职创办企业的薪资、奖金、股权激励等薪酬,获得的薪酬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科研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终止人事关系。
相关业务可咨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电话:0991-3689697。



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记者:赵春华

编辑:张楠

审核:吕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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