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必要理解暴力行凶者的"苦衷"吗?
时事
2024-11-20 17:58
上海
近期,针对无辜民众尤其是孩子们的恶性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绝大多数网友表达了强烈的愤怒和关切,谴责肇事者并希望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同时,事件现场的照片及视频以极快的速度在社交媒体和网络上传播,这引起了人们的担忧,不少人担心会引发模仿犯罪和社会恐慌。
相关讨论中,也有不少声音要求公安更具体、更详细地通报“细节”、“背后的动机”;极个别所谓“知情者”散播着一些真假难辨的聊天记录;更有甚者,在基本事实都尚未搞清楚的情况下,就按经验和直觉去宣传“行凶者苦衷论”。
那么,我们到底应不应该深入了解恶性事件?应不应该分析行凶者报复社会的“原因”?
“以前我在政法大学读书时,我觉得媒体深挖恶性事件背后的原因是理所应当的。当时认为,不了解不深挖,怎么从根源上减少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呢?”当我向王检察官询问这些问题时,一开始他这样回答我。
正如相关舆情中,一些评论认为公众有权了解事情的“全貌”或“真相”,理由也很充分:研究罪犯的心理和动机并不是替罪犯开脱,而是追问“为什么”以后才能知道“怎么做”——从而避免下一次悲剧的发生。
诚然,部分人走上犯罪之路是有原因的。官方也看到了公众的求知诉求以及想规避此类事件的朴素情感,所以近些年“蓝底白字”的警情通报才会越来越长、越来越细。
但在基层工作十年、接触无数案件后,如今,王检察官的理念发生了转变。提到恶性事件的报道和传播,他由衷地感慨:“我希望媒体在报道这些事件时,镜头能够上移一点点——在公众‘想知道’和‘应该知道’的内容上,媒体要学会做出权衡和考量。”
而作为接触恶性事件最多的群体,一线警察普遍反馈“不希望媒体和大众深挖恶性事件或反复报道。”
“深入了解前因后果当然有道理,不然公安为什么开设‘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一名深耕基层,办理过无数案件的派出所副所长告诉我,“但办案十几年,我的亲身感受是,大众和媒体去了解凶手的‘为什么’可能带来各种危害。”
“一些人总以为剖根问底了,就能预防和减少某类事件的发生,但其实很多事件极具个体性,是无法预测的。”另一名警察告诉我,事件发生后,正常人会以上帝视角寻找事件前因后果的逻辑,以此趋利避害。
但其实多名公检法专家和社会心理学家早就做过研究:无差别恶意报复事件中,其主要原因并不在于行凶者遭遇了什么,而在于他们的性格。“大部分恶意报复社会者,都是反社会人格、偏执型人格或缺陷人格。”
谈到这里,我们确实能看到其中的矛盾点:公检机关的担忧、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责任,如何平衡这三者的关系,形成良性互动,确实非常具有挑战性。
而进一步谈到诸如“行凶者苦衷论”的观点时,一名目睹过无辜家庭血泪辛酸的骨干民警忍不住爆了粗口:“我管他有什么苦难,我只恨他只有一条命来赔!苦衷论的人是非不分,枉为人伦,你看如果是他被撞被捅了,又会怎么说?”
“行凶者苦衷论”,也被称为“施暴者有冤论”,在近年舆论中引起了巨大争议。例如,吴谢宇案的时候,有媒体或律师把吴的堕落归咎为母亲错误的“家庭教育”;到了劳荣枝案的时候,网络一些声音为她刻画早年“老实人”人设。再如,今年5月云南出现2人死亡、21人受伤的恶性事件,行凶者还没抓住,所谓“冤情”先在朋友圈里疯传起来,虽然之后相关网图被证实为假,但仍有很多只看谣不看辟谣的人信以为真。
“一来就假设有苦衷,那一定能给你找出苦衷。”不管案件性质有多恶劣,也不管事件中的施害者和受害者有无关联,只要刻意去找,都可以找到事件发生的所谓诱因:雷某之所以会捅死素不相识的陈某,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就工作事件协商未达预期”;樊某之所以开车乱撞,是“与前妻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徐某金之所以校园行凶,是因为“没有拿到毕业证”......而这样的找诱因找根源,会产生两种可怕的副作用。
第一个副作用是“委屈效应”。委屈效应是指人在一种不满的环境中,产生一种“被理解的委屈感”,认为自己没有错,而是环境或他人造成了自己的不幸。这种心理机制会导致个体在面对不公平时,倾向于将责任归咎于外部环境或他人,从而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
一般来说,正常人多少都有同理心,在挖掘了解别人的经历时,难免对行凶者的过去经历比如原生家庭、类似处境或者情感纠纷产生“代入感”和“被理解感”,会在潜移默化之中产生一种错觉:“他这么做也是有苦衷的。”这些所谓“理解”“包容”,反过来减轻了潜在犯罪者们实施犯罪的负罪感和心理包袱。试想一下:如果报复社会的极端恶行都能得到同情和理解,那下一步是什么?
实际上,“行凶者苦衷论”就是“完美受害者”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这些论调都是在为暴力犯罪寻找理由和借口,冲击社会法治和道德底线。
无论一个罪犯背后有怎样的故事,那些事只可以帮我们了解他的行为,而不是谅解他的罪行。就像医生去溯源疾病的成因,是为了让大众规避造成疾病的先天后天问题,比如基因或生活习惯,而不是让广大群体去理解这个病灶。社会大众了解其犯罪动机,不该被某些舆论有意无意扭曲为寻找犯罪“合理性”。
第二个副作用是犯罪示范效应。犯罪示范效应在社会心理学中有着重要的影响。社会模仿论认为,模仿是人类生物特征的一部分,犯罪行为也可以通过模仿他人而发生。
“有一种当明星的感觉,所以我才模仿。”一名刑警告诉我,几年前,某市一砍杀幼儿园的罪犯落网后,在审讯期间对办案人员坦言:自己之所以报复社会,是因为案发前不久,看到别的罪犯砍杀幼儿园在当地和网络制造轰动。
而这种扭曲的、变态的“想被关注被看到”的“渴望”,会在网络反复传播凶案场面、媒体详细报道事件细节或“民间侦探”挖掘行凶者经历和犯案原因时愈演愈烈。网络对暴力事件的过度渲染和反复传播,也会激发部分人的社会认同和模仿行为,进而促进模仿案件的高发。
“尤其是犯罪过程,这些是不宜报道过细的。也深深恳求可能拥有相关现场视频、图片的网友,切勿传播信息,这本身就是对于受害者家属的严重伤害。”
诚如一名网友所说:“油门在脚下,没踩下(冲向学校)之前都是良好市民。”极端报复社会行为是很难防控的。
对此,一名警察告诉我:“近期,我们从省厅到市局再到分局,都是一级勤务。”警察勤务指一定时间内,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为完成法定任务而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匹配警力集中攻坚的应急状态。其中,一级勤务模式即全体警务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全天候听从指挥中心的调遣。
除正常处理接处警工作以外,还须设卡盘查、街面巡逻,提高见警率。在一些地区,也称“最高等级勤务”和“战时勤务”。“街面见警率是大幅提高了的,各地都在加强重点地区的巡逻,严防模仿犯罪。”
“2023年开始,全国各地社区都加强了对辖区内困难人群的关注。”一名受聘于大城市民政部门的心理咨询师解释,这些人员可能长期缺乏家庭关爱、社会系统支持,或者在成长过程中过度依赖父母造成社会化不足、人际交往不正常。再加上近些年经济下行、社会原子化等因素加剧了他们的心理问题和社会孤立感,容易导致极端情绪和行为的发生。
为此,多地制定应急计划、保持定期入户,把管理工作与关心支持结合起来。“比如我们区各处都建立了社区心理疏导点,时不时邀请他们茶话聊天,参加社区集体运动、手工、美术等活动,尽量让他们多和社会建立积极的情感链接。”
“各地纠调中心、信访点也把近年来没有妥善处理的顽固纠纷挖出来重新梳理,尽力解决。”一名信访工作人员坦言,“这并不是最近极端事件发生了才开始。还有12345,虽然它是个受理整合转接平台而非办理实务的平台,但让群众发发牢骚,也能解决很多人的情绪问题。”
社区调解员(左三)解答社区居民提出的问题。资料图:新华社
首先,不与罪犯共情。“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最近大概是这句民间俗语被黑得最惨的一次。
一些人在讨论公共事件的时候,将自己代入事件主体视角而非代入群体,即容易关注行凶者而忽略更庞大的受害者群体。例如,代入行凶者经历或行动等,总要找出个原因去解释“那人也没那么坏”。殊不知,拿自己代入刑事犯罪来说情说理,既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又忘了自己也可能成为报复社会者的攻击对象。
再如,至今仍有一些隐隐代入白宝山、张君等悍匪视角的网络视频或评论。他们羡慕悍匪们的“强大战斗力”,对其武力值进行排名,甚至感动于悍匪滥杀无辜中透露出的对母亲或妻儿的一点点“人性”,却没想过如果自己真在现场,更可能是路边随意被悍匪剥夺了生命的“NPC”。
任何对行凶者的“理解”,都是对无辜受害者的践踏。凶手恶徒纵有万千“故事”,都不是伤害无辜民众的理由——没人给自己舔伤口,就去给别人添伤口?所以,当恶性报复社会事件在身边或网络引发热议时,我们最应该做的是比任何时候都要强烈谴责针对无辜人群尤其是孩子们的恶意,从而让那些潜在者没有更多理由去“推”自己一把。
近期,一些反思怪又出动了,他们认为是社会矛盾造就了行凶者的“冤屈”,社会也应反思。更有一些所谓“文化人”大V,循循善诱巧舌如簧,比起官方通报似乎更相信行凶者的“事出有因”,与其说他们在深挖“凶手的动机”、“背后的真相”,不如说他们是在花式论证——将极端案例和“定体问”联系在一起。
在他们口中,对着师生挥刀、冲撞学生的恶徒,俨然成为了“梁山好汉”,而这些人真正想攻击的是什么,早已骗不了如今越来越清醒的大众。
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党组会上强调,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严”的这一手什么时候都不能松,对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态度坚决,坚决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有力震慑犯罪。
从快从重处罚罪犯,就是最好的预防和震慑。特别是要用“死刑”来震慑那些有潜在倾向的人: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剥夺和伤害无辜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严格依法办案本身就是防范化解矛盾风险。
回到最初的疑问:我们应不应该去深入挖掘恶性事件?应不应该分析了解行凶者报复社会的“原因”?
严谨的新闻媒体例如《今日说法》等,在报道类似案件中,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经历进行详细报道,并请专家从犯罪动机、犯罪途径等方面深入分析,目的是以真人案例科普法律,树立典型警醒众人,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
至于媒体和网友,切忌在没有事实根据的基础上,主观臆断甚至胡编乱造,更别提那些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或博取同情的。
如今,法律的刚性和网络时代的便捷赋予了媒体和网民言论的便利,但并没有解决与之匹配的责任与道德问题。尤其是海量自媒体在报道热点事件时,如何权衡及时性和全面客观,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对公众舆论的影响?
尽管大家有一定的共识,但实际操作时又是难以把控的。
而部分网民在传播时,似乎也没想过主观臆断、情绪发泄和恐怖氛围渲染,或是好奇心理打开又转发的受害者隐私,都会带来传染效应,可能增加了自己暴露在危险中的概率,或是让自己也可能成为另一群人的饭后谈资。至于那些故意传播此类事件追求流量博眼球的,更应该受到我们的谴责。
同样,犯罪心理研究也是一个极其复杂严谨的过程,为的是及早发现哪些人具有人格危险性,或是哪些人可在异常行为之前进行干预并带他/她走出来。
公检机关除了及时对案件进行侦查外,在对案件披露方面,也要照顾到公众的知情权和网络舆论的负面引导,及时公布和澄清,避免引发更大的社会和舆情危机。
所以,不管是媒体还是民众,不是不可以深挖行凶者背后经历,不是不可以以此为典型分析人格塑造和社会矛盾等深层次原因,而是不要不负责任地随便归咎或臆断一个表面原因,不要轻易传播事件现场的惨状和涉案人的隐私,更不要主观或客观,有意或无意地“走近”凶手,为他们的暴行找一个貌似“合情合理”的推论。
人是趋利避害的,审视自己时常常“功归于己,过归于人”,而潜在犯罪者是其中最会为极端行为找理由之人。某些反思怪、自媒体和大V,也正是看上了那部分怨天尤人者“怪国家怪社会怪别人”的报复心态,才会用“定体问”的态度煽动情绪,迎合和鼓励部分人的极端思想和行为,收割着以人血馒头和公众安全为代价的流量,且认为“回旋镖”最终也不会打向自己。来源|底线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