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律罚决〔2024〕1号
当事人:宋X伟
性 别:男
身份证件号码:*************
执业证号:1310120081090****
居住地址:*****************
经查,2019年12月03日,你因(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你未提起上诉,认罪认罚。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2019)沪0115刑初4714号刑事判决书。
本机关认为,(单位)非法吸收公众罪系故意犯罪,你已经法院判决受到刑事处罚,有关判决已生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据此,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现要求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0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缴至上海市司法局。逾期不上交,由上海市司法局公告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