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两邻居对簿公堂!这事很多人遇到过

美食   2024-11-10 20:21   广西  

日常生活中,因噪音干扰而导致邻里间关系紧张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因矛盾不断升级,引发邻里大战。日前,象山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黄某与房某是象山区某小区上下楼邻居,黄某住在7楼,房某住在4楼。2023年7月4日下午,黄某出门扔垃圾,发现此前丢在家门口的垃圾袋被人无故划破、导致垃圾四散,而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心有怒火和不解的黄某不由的想找个说法,于是,便走访同单元的上下楼邻居,想询问是否有人看见陌生或可疑的人员搞破坏。

当其到4楼敲门时,房某的女儿开了门,对黄某的敲门举动很是反感,认为影响了其休息,两人便没好气的你来我往,房某闻声走出房间与黄某理论起来,双方在争吵过程中矛盾不断激化,很快升级为肢体冲突,房某用拳头殴打黄某,导致黄某左眼部、左上臂两处挫伤,同时还造成黄某产生严重的睡眠障碍。经鉴定,黄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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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房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由于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原告黄某的陈述与被告房某的答辩可以证实,本案中被告房某打伤原告黄某的侵权事实真实存在,被告房某对于双方之间在侵权事实中过错责任划分和相应的赔偿金额有异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敲门行为系为了查找弄破门口垃圾袋的行为人,具有合理性,并非无故敲门,即便敲门行为确实影响到房某及家人的生活,被告房某护女心切,但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行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非直接采取打人行为,被告房某的打人行为完全超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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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本次侵权行为中并无过错,则被告房某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经本院审查认定原告黄某在本次侵权损害中共产生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7000余元。依法判决被告房某向原告黄某赔偿各项损失7000余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动手前请三思


来源:象山区去人民法院

桂林事儿综合编辑(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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