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现对我大队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月4月30日因交通违法、道路交通事故被我大队依法暂扣,且超过法定期限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辆进行公告,请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带齐有关法律手续到我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对其机动车辆所有权,我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其中:有牌二轮摩托车104辆、无牌二轮摩托车184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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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地点: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一中队(渔湖中队)交通违法处理室
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