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迎来最新监管评价办法!
为科学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后,于近日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监管部门每年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总体投放、成本及风险、服务结构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经营及内控、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包括六类评价要素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信贷总体投放情况、成本及风险情况、服务结构优化情况、激励约束机制情况、合规经营及内控情况、服务地方经济情况等评价要素构成。
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
其中,常规指标指的是归属于上述六类评价要素的17个细分评价内容,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本行各项贷款之比、贷款成本、资产质量、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内部资源倾斜、尽职免责、不良容忍度、落实当地监管局小微企业金融政策等等。
以“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为例,最低分为0分,最高分为15分。其评价标准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末正增长,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或完成监管目标)的,得满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末正增长,但增速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或未完成监管目标)的,按照“信贷投放目标完成率*该指标分值”的标准得分,最高得“满分*80%”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末负增长的,得0分。
关于“尽职免责”,《办法》规定其评价标准为:一是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制定更新专门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文件、明确对普惠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建立明确的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和异议申诉渠道、将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相结合,定期有效开展尽职免责工作的,得满分。二是建立基本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机制,但未有效开展尽职免责工作的,酌情得分。未实现上述两条的,得0分。
加分指标指的是“配合监管工作情况”,评价内容为“完成当年重大工作任务”,评价标准为主动参与、承办、配合开展监管部门组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重大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最高分为5分);未发生上述情形的,不得分。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办法》优化了指标设置和评价标准,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改进了评价机制,在全国统一的评价体系内,给予省级派出机构一定自主权,以更好反映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效果。
再以“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为例,《办法》明确,地方法人银行由各金融监管局确定差异化监管目标。对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评价,各金融监管局可参照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自行确定评价指标和分值权重。
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各指标加总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其中,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该机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内部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较好实现了监管目标,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业务、服务成效突出,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
评价结果为四级,则表示该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检视、切实整改,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关于评价结果运用,《办法》指出,将评价结果作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的主要依据,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评价结果为四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合规经营、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评价指标中扣分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相关现场检查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强调,对于违反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大家都在看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徐贝贝 编辑:云阳 邮箱:fnweb@126.com 关注金融时报公众号 看更多独家新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