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武汉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24次市科创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
2024年11月18日
武汉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和掌握全市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宏观科技决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及《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鄂科发成字〔2001〕160号)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
基础理论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特定的实际应用为主要目的。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而取得的研究成果,或者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而取得的新方法(原理)或途径。应用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及相关的计算机软件成果和科技著作。
软科学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种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它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和理论方法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成果完成人研究开发,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合作研究开发形成的科技成果。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含市级和区级财政资金,下同)执行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利用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执行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和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科技管理部门)应将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执行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登记纳入项目考核指标。在立项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任务书(合同)中应明确科技成果登记要求。在验收阶段,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凭登记号申请项目验收。
第五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的统筹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二)研究制定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转化应用的政策措施;
(三)提供成果发布、供需对接等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六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作为武汉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主要负责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成果进行复核和认定。
第七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科技成果登记的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内的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并为科技成果的后续转化应用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负责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审核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
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在线填报《科技成果登记表》,并上传佐证材料:
(一)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材料;
(二)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或者评价报告、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验收意见、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究报告;或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以及应用情况;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意见)和研究报告。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人负责向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经科技成果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和复核后,登记机构定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注明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确认。匿名提出异议、未签署真实姓名、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异议期满后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凡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异议受理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调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后无争议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科技成果登记电子凭证并核发登记号,成果完成单位可于线上系统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科技成果登记凭证只作为成果被确认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和等级的依据。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运用与转化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纳入武汉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日常管理范畴,科技管理部门将科技成果登记情况作为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与国家、省科技奖励申报推荐工作有机结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应按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科技管理部门将科技成果登记情况作为市属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创新能力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举荐的重要依据,以及在汉高校院所服务地方贡献度评价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中遴选优质科技成果,按照技术领域、成熟度、创新度、先进度、转化需求等维度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全市重点科技成果库。对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成果通过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发布、推介,引导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金融资本进行投资。成果发布与各类项目路演、应用场景发布、科技招商等活动协同开展。
第十八条 科技管理部门对登记的科技成果提供全流程转化服务,动态跟踪、清单管理。科技成果登记单位和个人有转化需求的,与科技管理部门联系对接,推动成果转化。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科技管理部门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收回登记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成果登记管理过程中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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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
出品 |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