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电站建设单位应自行开展或委托有技术实力的机构,对单台机组装机容量、水库特征水位、坝型变化、施工方案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动进行进行分析论证,如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如未发生重大变动,应落实好《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清理整改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指南的通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我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编制分析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通过后才能投入运行。
本次仅根据描述内容进行答复,仅供参考。
内容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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