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经营需要,朱某曾向梁某购买了一批再生皮革料,双方约定货款总额为2万元。2014年1月30日,朱某出具了欠条确认这一债务。然而,尽管梁某多次催讨,朱某始终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无奈之下,梁某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支付剩余货款。
接到案件后,平阳县人民法院指派朱辉、叶彩珠两位调解员负责此案。两位调解员首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他们了解到双方虽然存在一定的误解和沟通障碍,但本质上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朱辉和叶彩珠采取了以下策略:
一、事实核查:首先,他们与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确保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得到核实。其次,通过详细了解双方的交易细节、付款记录以及催讨过程,确保调解的基础建立在真实情况之上。
二、情绪管理:两位调解员注意到双方在沟通中存在一些情绪化的表达。因此,他们采取了积极的情绪引导措施,帮助双方释放负面情绪,创造一个更加开放和理解的对话环境。
三、利益平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强调了双方的利益平衡,引导朱某认识到长期拖延付款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和法律后果,同时也让梁某理解到对方的困境和可能的经济压力。
经过多轮沟通和调整,朱某认识到自己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给梁某带来的不便与困扰,深感歉意。同时,梁某也理解到朱某目前的经营压力,并同意在原金额基础上减少5000元。双方均展现出积极解决问题的意愿,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该案例告诫人们合同履约的重要性,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条款,避免因违约引发的法律纠纷,在遇到分歧时,应保持冷静,通过沟通寻找共识,避免问题积累导致无法解决的局面。同时,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遇到问题时能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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