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部署,优化服务业核算,国家统计局改进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将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开展劳动工资全面调查。
二、调查对象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7.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调查内容
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情况。
四、调查时间
上报2024年1-12月的分月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数据。开网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零点,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24点。
开网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日零点,截止时间分别为一季度季后4日,二季度季后4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月5日12点。六、调查的组织实施
由县(市、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调查。
依据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信息,参考部门行政记录,对所辖地域范围内全部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开展基本信息核实。
由县(市、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培训,各调查单位应积极参加当地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
由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登录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门户登录入口(https://tjy.stats.gov.cn/)报送数据。没有联网直报条件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报送报表,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流程代录数据。七、调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各调查单位应全力配合、主动接受所在县(市、区、功能区)、乡镇(街道)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衔接和业务指导,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填报凭证资料或依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将对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