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生产力背景下
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
11月17日,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新质生产力背景下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学术研讨会在成都举行。在学术前沿暨主题演讲及专题学术讨论环节,理论实务界专家学者就“新质生产力背景下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这一主题深入研讨、建言献策。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名誉顾问 郑尚元
郑尚元教授概括了平台用工的类型和规模,讲解了平台用工关系的理论与实务认知现状,从专门立法缺失及反垄断法、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法因应的缺失等方面分析了平台经营法律规范的缺失,介绍了欧盟、新加坡等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平台劳动者劳动保护的经验做法,主张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依法裁决、学术共识、发挥算法作用、加强社会保障法保护等举措实现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
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秋明
胡秋明教授讲解了人口转变的“危”与“机”、中国经济的转折点、从人口红利到改革红利的途径、人口转变、经济转型升级与养老金体系之间的关系,主张全面建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并分析了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从养老金体系的结构性变革和养老金制度的参量改革两个方面提出优化路径。
成都市智慧蓉城研究院副总经理 蒋翔宇
蒋翔宇认为,数据正深刻改变着城市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与此同时,城市治理面临“超大规模、超高密度、超高速率、高复杂性、不确定性”等巨大挑战,并从“数据资源化:推动政务数据贡献,解决跨部门、跨层级信息不对称问题”“城市治理中枢:提升城市事件治理精细化能力和水平”“数据应用场景:实战中管用、基层干部爱用、群众感到好用”“适数化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数字化转型行稳致远”等方面交流了成都市智慧蓉城建设经验。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钟强
钟强副院长认为,劳动关系善治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必然要求,从“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主体自治”“搭建多元治理平台,整合社会资源共治”“兜牢公正仲裁底线,强化以案释法促治”三个方面介绍了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劳动关系治理的成都实践,交流了其中存在的“企业内生动力不足”“治理体系不健全”“绩效考评不够精准”等治理短板和未来展望。
泸州市中级法院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袁佰武
袁佰武概述了城市法治能级的内涵、指标和重要性,从全面依法治国、政法工作现代化、法治生产力理论三个方面分析了城市法治能级提升的依据,从产法协同示范区、执法司法保障高地、打造公共法律服务高地、打造衍生法律业态高地四个方面介绍了城市法治能级提升的泸州实践,从“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紧扣党委政府对城市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改革创新,从实际出发服务市域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坚持体系化推进,找准服务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升的着力点”“坚持统筹协调,加强组织推动”“坚持能力建设,高效发挥法治功能助力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升”五个方面交流了城市法治能级提升的经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钟可盈
钟可盈基于立法空白和研究现状介绍了研究背景,从经济性措施、评价性措施、发展性措施、最终性措施四个方面探讨了“惩戒”的外延,从“法规范说”“维护企业秩序说”“组织自治理念”三个方面交流了用人单位惩戒权的正当性来源,从对惩戒依据的合法性审查和对惩戒作出的合理性审查两个方面提出了用人单位惩戒权司法审查规则构建思路。
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王淳
王淳首先分享了研究缘由,其次数据化呈现人工智能对青年劳动者就业的影响以及人工智能时代中国青年的就业变动,最后建议推动人工智能驱动的产业升级;完善教育体系,培养复合型人才;强化职业培训体系,提升技能适配度;健全就业过渡机制,缓解结构性矛盾。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许清镐
许清镐认为,“互不挖人”协议是劳动力市场的垄断行为,对劳动者权益、劳动力市场产生严重的限制作用,学界对该协议的认识及于劳动法与反垄断法领域,但二者存在法益保护错位困境。该协议的形成与劳动力市场独立性判断、人才挖掘异化等因素相关,对“互不挖人”协议缺乏具体的认定机制和规制制度,导致该协议对劳动力市场形成严重阻碍。立足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制理念,以反垄断法益价值保护和规制机制为切口,现行《反垄断法》亦具备规制“互不挖人”协议、保护劳动力市场的功能。应当基于《反垄断法》法益保护和规制机制,将“互不挖人”协议纳入非典型横向垄断协议,并通过完善劳动力市场认定、司法审判与和解机制,强化对“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 丁东红
丁东红从管理、机制等重要方面交流了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成效和经验。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宗儒
李宗儒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层面并未规定医疗补助费,在首次规定医疗补助费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被废止后,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否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裁判观点不统一。随着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补助费制度已不再符合当前劳动用工现状,甚至导致出现了劳动者待遇失衡的司法困境,应当明确废止。若保留医疗补助费制度,应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考虑将医疗补助费制度纳入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