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控耕地上违规种植中药材(人参、赤芍、刺五加等)行为告知书
文摘
2024-10-30 17:43
黑龙江
全市广大林业局公司职工、农民朋友以及中药材种植者们:近年来,我市部分区域陆续出现违规占用耕地种植中药材(人参、赤芍、刺五加等)的行为,改变了耕地种植用途,影响粮食产量,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威胁,违反了国家有关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严格控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种植中药材问题,同时避免给土地承包人、种植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现告知如下。一、必须明确坚持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耕地首先保证用于农业生产,依法依规严格控制耕地用途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五条规定,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二、必须按照土地发包合同明确的权利义务事项要求管好用好耕地资源,未经发包单位允许严禁私自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土地发包单位(林业局公司、林场所分公司、集体经济组织等)依照土地承(发)包合同实施耕地种植用途监督管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第四十六条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需向发包单位备案。三、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管控要求,对耕地流转种植中药材等行为实行计划方案审批管理。《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规定,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现明确要求利用耕地流转种植中药材的,种植中药材者必须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政策要求,否则视为违规违法侵占破坏耕地行为,严肃追究种植中药材者责任。四、严肃处置违规违法侵占耕地,影响破坏农业生产安全形势行为。各级田长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控制耕地用途流转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政府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实施批评教育、停发补贴、实施处罚等管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五、全市广大林业局公司职工、农民朋友和种植中药材者要正确认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要求,依法依规经营管理耕地。即日起,政府全面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监督管控工作,严肃追究肆意流转耕地种植中药材行为。为避免自身被追究相关责任,造成财产造成损失,请勿在耕地上违规种植中药材或将土地流转给他人从事种植中药材行为。主 办 | 双丰镇党委、双丰镇人民政府
一审| 李晓宇
二审| 丁 嘉
三审| 赵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