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虐待妹妹,哥哥申请撤销监护权,法院判了

政务   2024-11-15 12:05   广西  

米晓原本拥有一个温暖的家庭

父亲蒙峰、母亲李梅以及哥哥蒙浩

共同度过了许多美好时光

然而,2012年11月29日

父亲蒙峰因病去世,

家庭的命运开始发生转折。

随后,母亲李梅带着米晓

改嫁到了灵山县新的家庭

新生活并未给米晓带来应有的温暖和庇护

继父米强对这位女孩

没有尽到抚养和爱护的义务


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这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最终判决撤销了继父米强对未成年人米晓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其哥哥蒙浩为新的监护人。

2020年至2021年间,母亲李梅改嫁期间,身患癌症,为了获得低保资格,将米晓的户口迁到了继父米强的户籍中,并改名为米晓。然而,在继父家中,年仅13岁的米晓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家务,还被剥夺了上学的权利,甚至经常遭受打骂。

2021年除夕夜,继父米强拆掉了米晓居住房间的房门,迫使她逃离家庭,当晚便联系了哥哥蒙浩和叔叔,回到了钦北区的家里。

此后,米晓一直与哥哥蒙浩相依为命,兄妹之间的感情愈发深厚。在哥哥的关爱下,米晓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希望,渴望能够继续上学,追求自己的梦想。2023年2月5日,在政府的协调处理下,米晓终于转入当地的一所中学读书,重新踏上了求学之路。

然而,在米晓开始上学后,继父米强收缴了她的身份证,造成她在学校无法办理诸如膳食卡、银行卡等与金钱相关的手续,严重妨碍了她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为了维护妹妹的合法权益,已经成年的哥哥蒙浩,决定向钦北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米强作为米晓监护人的资格,并恳请法院判令自己担任米晓的监护人,直至她年满十八周岁。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米晓的亲生父母先后因病去世,作为继父的被申请人米强对米晓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但米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米晓一度处于被迫失学的危困状态。经法院依法询问,米晓明确表示其愿意由申请人蒙浩抚养,不愿意跟随被申请人米强继续生活。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米强对米晓的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蒙浩为米晓的监护人。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本案中,米强作为继父,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米晓一度处于被迫失学的危困状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米强对米晓的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蒙浩为米晓的监护人。


法官提醒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要承担法律责任。若未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致使其受伤、受虐等,可能面临警告、罚款,严重的会被撤销监护资格。在财产监护上,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造成损失的,需赔偿。相关部门可依情形介入,变更监护关系,让能尽责者担任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对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法律将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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