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参与主体,广大消费者:
自2024年我市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以来,广大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地开展交易、申领补贴,有效激发了我市消费市场潜力。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发现和查处了一些虚假交易、套补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汽车、家电家居、手机、平板、电动自行车等以旧换新活动市场秩序,营造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防范各类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树立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合法交易意识,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严格禁止价格欺诈
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参与企业要严格做好参与活动商品的价格公示工作,张贴参加活动标识,做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谎称商品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有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折价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
经营主体在落实补贴、优惠措施等过程中,不得增设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得将税金转嫁消费者,变相提高消费成本;不得以次充好,如将低等级能效产品伪造成高等级能效产品销售,骗取补贴;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四、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经营主体和相关消费者参与活动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黑名单在列主体3年内不得参与所有政府主导的促销活动。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也将同步推送至发改、税务、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理。
五、违法风险提醒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报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且数额较大的,该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相关司法机关可以诈骗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经营主体和个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向市商务局或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反映(市商务局咨询电话:0857-8912005;七星关区:0857-8914763;大方县:0857-5223054;黔西市:0857-2216499;金沙县:0857-7221165;织金县:0857-7622032;纳雍县:0857-3533312;威宁县:0857-6222256;赫章县:0857-2196196;百里杜鹃管理区:0857-4661999),或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12366(税务违法举报专线)等专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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