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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一派出所副所长殴打涉嫌霸凌学生被撤职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多家媒体报道,事发11月22日下午15时许,宁夏固原张易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说自己的孩子在学校被同校学生殴打,副所长王某立带领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该校的2名3年级学生反映自己被6年级的学生马某某多次殴打,王副所长和值班民警对相关人员信息登记,安抚被打伤的学生情绪。
但是马某某殴打了同学后,竟然当着民警的面离开事发现场,王某就和辅警戴某去找马某某,在路上王某对12岁男孩马某进行了踢打。
相关视频被上传网上,王某的家长愤怒控诉相关民警作为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而宁夏固原当地警方也快速做出反应!
固原公安局决定将殴打学生的派出所王某停职并介入调查,并且要求王某向当事人道歉,而11月24日警方通报,对于王某加重处罚,给予王某撤职处分!
从法律层面而言,当地主管部门已经对副所长王某予以处理,事情本该告一段落,但却未能“案结事了”。
近日,该事件在网络上进一步发酵,在法圈儿也引起不小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作为人民警察,应当依法行政,打孩子是绝对不应该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涉嫌校园霸凌的“熊孩子”就该如此,甚至有部分群众给王某送锦旗表示支持、鼓励。
众所周知,对待犯罪嫌疑人尚且应当保障其基本权利(例如不能刑讯逼供),王某对一个未成年学生拳打脚踢,的确法无授权,显系粗暴执法。但是,在中国文化中,法律无外乎国法、天理、人情。法律在强调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后边一定跟着“追究社会越轨行为人责任”的配套措施。我们强调,对待违法犯罪的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要保障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那么被违法犯罪行为、校园霸凌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是否也应当做到平衡、兼顾呢?人们似乎已经忘记,邯郸三少年杀害同学案时,喊打喊杀的声音不绝于耳,也忘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下调到12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那么,发生校园霸凌事件,学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不能不管,管理措施过度了,又引来争议,在这个问题上,公安机关确实是难做。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都是要由人来执行。在执法过程中,每一位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对执法程度的把握,都是千差万别的。
人们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严惩校园霸凌,另一方面又要求老师、警察不能过度惩罚学生,起码不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可以说,这两方面的要求都没有错,虽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黄金分割点。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黄金分割点本身就很难把握。就像正当防卫条款一样,司法实践中把标准稍微放一放,假想防卫、防卫过当的案件就会上升;如果尺度把握得稍微紧一点,人们又不敢放心、大胆地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找“黄金分割点”的过程,就是在寻求一种动态平衡,在个案中引起争议也在所难免。
近些年来,涉及学校惩戒、惩罚学生的争议事件不断增加。对于在校未成年人的越轨、霸凌、违法行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了明确的惩戒措施,甚至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学生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也给出了明确的细则。
目前所谓的“专门学校”,大都实施封闭、半军事化管理,配有民警宿舍楼,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管理对象进行强制矫治,其强度仅次于少年管教所(监狱)。
也许,王副所长对疑似校园霸凌的孩子“踢打”的时候并未把自己当作一名警察,而是进入了一位家长的角色。如果一种方案是王所长的“踢打”能够挽救一名行为越轨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方案是把孩子送到专门学校去,作为家长,您选择哪一条路呢?
就在昨晚,一位朋友向我咨询,孩子读小学五年级,因学习跆拳道,可能平时与同学打闹时出手重了一些,结果个别家长建群纠集全班很多同学家长,共同向学校反映这一情况,要求自家孩子孤立跆拳道同学。目前,涉事孩子已经不敢上学了并有抑郁倾向,跆拳道同学家长报警要求调查处理。就在发文之前我得到消息,警方认为此种情况不属于校园霸凌,不予立案,告知向主管部门投诉。我不明白,这件事情怎么就这么难解决?警察到底该管,还是不该管?如果不管,以后发生衍生事件,是否又要倒查?
行文到此,我追忆自己的童年,那时候家长会主动跟老师说:“不听话,就给我收拾”。结果,那些被老师拳打脚踢收拾过的孩子,很少有对老师怀恨在心的。如今,面对受教育者,我们的老师是“前怕狼后怕虎”,结果我们的孩子越惯越脆弱,心理障碍比例大幅增加,坠亡事件频发,如此这般,问题出在哪里?
在这里不得不做一个灵魂拷问,我们一方面要求警察要打击校园霸凌,一方面又要求警察不得有任何法无授权的行为;我们一方面大声疾呼,反对中小学生“圈养”,一方面又对孩子在校期间受到的任何伤害不依不饶;这种既要,又要,还要的心理,如何得到满足?警察、老师该怎么做?
如果非要做出价值判断,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说,除非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控制犯罪嫌疑人,否则警察不能使用暴力,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但作为家长,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人,我认为对王副所长的行为不宜过于苛责。有人担心,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约束,以后有人效仿怎么办。我想,保护孩子是每一个正常人的天性,我不相信所有的警察都会带着一种恶意去效仿王副所长。
之所以人们对警察的私刑叫好,又有民众送锦旗,民众表达了最朴素的正义观。个人认为,究其原因还在于弱者的正义迟迟得不到伸张,弱者未得到有效保护。而类似这种情况,已经常态化可见,人们似乎通过叫好来宣泄心中的愤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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