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家长:
您好!
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上因中学生违规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而造成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事故现场触目惊心,多少花季生命就此凋零,为确保学生生命健康安全,恳请所有家长高度重视并协助配合!
中学生骑电动车危害
1、很多中学生骑自行车、电动车,完全是出于攀比的心理,虚荣心作祟,盲目跟风,这样不利于学生良好品行的培养。
2、自行车、电动车虽便捷,但稳定性和安全性能较差,中学生遇到紧急事件时的控制能力弱,很容易导致惨剧的发生。
3、中学生往往性格冲动,骑行自行车、电动车一般车速较快,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4、中学生骑自行车、电动车搭载其他同学,若因骑车带人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小则引发不必要的经济矛盾纠纷,大则给彼此家庭带来不可逆的伤害。
5、有些中学生骑自行车、电动车甚至超标电动车时,喜欢在路上玩漂移、比赛超车,做出危险动作,威胁到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
6、中学生往往不熟悉交通法规,经常出现超速、超载、逆行、带人、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更车道、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违规行为,造成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正确认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未满12周岁不得骑行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得骑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车);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年满16周岁的学生骑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佩戴符合国家3C质量认证的安全头盔;不得加装遮阳伞、不闯红灯,后座不得载人,安全文明驾驶。
年满18周岁以上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并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电动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违法也要接受相应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含电动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罚款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相关案例一:14周岁的中学生小章(化名)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并搭乘两人,在一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马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导致马某左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小章驾驶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经法院判决,被告小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章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被告小章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被告小章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马某各项经济损失309,329.14元。
相关案例二:江西上饶市学生小熊出于好意,邀请同学小赖到家里吃饭。小熊骑电动车搭载小赖到家,吃完饭后又搭载她一起去上课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赖当场死亡。小赖父母处理完丧事后,随即将小熊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赔65万余元,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好意同乘”减轻被告30%赔偿责任,6月30日,广信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2451.23元。
家长需要履行好监护责任做好孩子的榜样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积极维护交通秩序,做到骑电动自行车必须上牌,同时佩戴安全头盔,不加装遮阳伞,不开老年代步车等不具备载人条件的车辆,以实际行动,做好孩子的榜样。
2、要对孩子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孩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跟孩子一起学习交通安全知识,认识交通标志、危险标志、禁止标志。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查无证驾驶、违规载人、闯红灯等行为,对学生违法违规行为一样严查。
3、行车过程中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做到不开斗气车,不强行超车,不超员超载,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不饮酒驾驶,不随意变更车道,不乱停乱放,不车窗抛物,文明礼让行人。
4、为了孩子的安全,家长们要履行好教育和监护责任,不违法违规为学生购买和提供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出行或上下学。
孩子的安全是每个家庭的最大心愿,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用自身良好的交通行为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影响孩子,共同构建我们的安全和谐家园。
(来源:交规研究社)
监制/计宏亮
审核/闫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