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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蒿坪镇刘某与其丈夫在集镇经营一家通讯店,并加盟某公司,代理该公司新入网客户发展、有价卡销售等服务业务。刘某明知客户的手机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外泄,为牟取利益,于2021年6月至7月期间,利用向客户提供通讯服务业务工作之便,获取客户手机电话号码,在客户不知情或者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将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某微信群中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安装各类网络APP,并收取他人给付的钱款。刘某累计向他人出售客户手机电话号码656个,非法获利12688元。案发后,刘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款。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利用提供通讯业务服务获取他人通讯号码予以出售,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缴纳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的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刘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及获利金额,达不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同时刘某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可能性小,经社会调查评估,紫阳县司法局认为刘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建议判处非监禁刑罚,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据此,刘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缓刑的条件。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刘某利用向客户提供通讯服务业务工作之便,获取客户手机号码,在客户不知情或者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非法获利,使众多被害人存在被诈骗等侵害的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紫阳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刘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以及对被侵权用户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3年12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已缴纳)。判决刘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费用由刘某承担,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判决刘某向被出售手机号码的被害人发短信,提醒将骚扰电话拉黑以及注意防范被电信诈骗,从而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来源:紫阳法院
责任编辑:市委政法委宣传教育和网信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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