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对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例

民生   2024-11-20 16:30   江苏  

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公布。为帮助群众理解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落实普法责任制,营造社会大普法格局,赣榆区法宣办、赣榆区司法局、赣榆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八五”普法》栏目,从“以案释法”、“法润赣榆”、“法治建设”等方面向群众进行法律解读、展现我区各镇各部门在法治宣传中的特色亮点工作,助力法治赣榆建设。

今天推出“以案释法”对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例


【案情简介】

孙A于2012年10月6日出生。2015年7月2日,孙A父母在赣榆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孙A由其母亲梁某抚养监护,父亲孙B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梁某与孙B离婚后,独自抚养孙A,而孙B经常拖延支付抚养费用,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随着孙A学习、生活支出越来越多,且梁某因病需长期治疗,梁某无法独自承担高额抚养费用。孙A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孙B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用。赣榆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理后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调查与处理】

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孙A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亲梁某取得联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综合分析案情,书写民事起诉状。经调查,孙B自2015年8月起便已拖欠抚养费达10多万元。

该案诉讼至赣榆区人民法院后,经赣榆区人民法院前期调解,孙B虽同意支付抚养费用,但拒不履行。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此案经开庭审理,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决孙B向孙A给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28805元;自2024年4月起,孙B于每月20日前向孙A支付当月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孙A年满18周岁当月止。

判决生效后,孙B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孙A依法向赣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典型意义】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属于法定义务,无论父母离婚与否都应共同履行。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现实生活中,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经济条件的变化,拖欠支付子女抚养费现象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子女可依法向抚养费支付方主张权利。

案例由赣榆区司法局报送。

案例由赣榆区司法局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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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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