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10辆机动车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时,未收回原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通告作废。具体通告如下:
交警提示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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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通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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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交警 编辑:师毅聪 二审:闫 婷
三审:闫 振
监制: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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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邮箱:hnqrmt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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