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住老板家34天,检察院的不起诉让人费解

时事   2024-11-05 15:33   湖北  

前几天,我们看到一位律师写的《强住他人家中34天,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文章。

文章写道:

20236月,老冯的长子冯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在与冯某的老板郭某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老冯和儿子冯某甲于202375日来到郭某某家中。

由于面谈再次破裂,老冯和冯某甲便一直待在郭某某家中,尽管在此期间,郭某某的妻子侯某某曾多次劝说二人离开。

20237219时许,侯某某向派出所报案,但直到202387日就交通赔偿协商成功后,老冯父子才离开。

在郭某某家中,老冯父子一共住了34天。

2023815日,老冯父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投案。郭某某对冯某父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予追究任何责任。

陕西某检察院认为,老冯父子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此决定不起诉。

这篇文章让我们大为吃惊,将信将疑地做了核实后,我们果真在中国检察网查到了这两份不起诉决定书,承办单位为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这太不可思议了。

因为住宅不受侵犯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本案中,老冯和冯某甲因赔偿协商无果,在郭某某家一待就是16天,在郭某某妻子数次要求离开甚至报警的情况下,依然继续住了18天,前后累计一月有余,这完全满足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若不是最终双方就赔偿达成了协议,我们不敢想象老冯父子还要住多久,如果这也叫情节轻微,那我们是不知道什么才叫情节恶劣了。

我们注意到,不起诉决定书有句“冯某因交通肇事死亡”。

按照这个说法,冯某似乎有肇事嫌疑。当然也不排除是文字表述歧义,即冯某是个受害者,交通事故是由其他车辆造成的。

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得先核实事发时冯某是否是在履行职务,此外还要剖析事故原因,划分过错责任、确定赔偿适用标准等等。这是项棘手的工作,也极易出现分歧。

一旦自行协商无果,此时各方应该去找第三方的司法所调解或者法院起诉。虽然这些方法耗时耗力,但至少可以解决双边协商时无法克服的死局。

有人会说,也许老冯父子并不知道长时间赖在他人家中是犯罪,也不清楚如何寻求公权力救济,以他俩的生活经历来看,住老板家只是迫使老板出面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而已,这是他们认知的上线。

这话我不认同,因为即使是没有学过一天法律的人,只要从常情常理角度考虑也会知道,长时间赖在他人家中是极不妥当的做法,尤其是在责任尚未明确的情况下。

我们猜测,老冯父子应该是笃定了,只要住到老板家,只要不打骂人也不砸东西,公权力就拿他没辙,而这也足以给老板带来巨大的压力吧。

与此同时,我们也真是服了郭老板。郭某某夫妇是怎么做到老冯父子在他家里住了十几天才报案的。他们到底是脾气太好,太能忍耐,还是在冯某死亡一案中存在重大过错?

当然了,在看到郭老板的妻子报案后,老冯父子又若无其事地在郭老板家住了大半个月,我忽然理解了郭某某,也忽然理解了老冯父子。

原来,有时拿起法律武器并不好用,放下法律,拿起法律以外的其他武器,效果反倒会更好。

但对于放下法律,拿起法律以外武器的做法,法律显然要进行干预,否则以后但凡发生点纠纷,还打什么官司,走什么程序,都住到对方家里或者店里去,直到对方屈服好了。

只是如此一来,哪有规则可言,法治社会还怎么建设?所以,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情节轻微,这让我们难以理解。

白发人送黑发人,这是人事间的惨剧,老冯的遭遇无疑是值得同情的,他应该获得法律规定的足额赔偿。如果老板郭某某还涉及其他责任,也应该一并追究。

但与此同时,老冯父子能在郭某某家一住就是一个多月,这一行为又让我们困惑:在本案中,到底谁才是强者,谁才是弱者。

我们还是那句话,我们既要站在弱者一边,也要站在法律和秩序的一边。

现场勘探员
迟到的正义都是劣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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