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文摘   2024-11-30 09:36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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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工作安全、有序、高效发展,规范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管理,保证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质量,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和中国民航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为取得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提供培训的单位。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中国航协负责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培训机构

在我国境内进行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以下简称执照培训)的单位应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合格证)。


第二章  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培训机构合格证(附件1)

(一)培训机构合格证类别

理论培训机构合格证

实作培训机构合格证

(二)培训执照类别

          S1类:无动力滑翔机

S2类:动力滑翔机、初级飞机

S3类:自转旋翼机

S4类:自由气球

S5类:小型飞艇

S6类:飞艇

第六条 申请条件

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中国航协单位会员;

(三)具备较为完备的培训组织机构,设施设备、人员、制定的教学大纲及培训机构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向中国航协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附件2); 

(二)管理手册;

(三)所申请培训类别的教学大纲;

(四)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受理、审查和批准

中国航协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申请材料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中国航协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日期。

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中国航协应当在通过审查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培训机构合格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颁发时,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培训机构合格证

培训机构合格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培训类别、承训人员能力(数量)及颁发日期。

培训机构合格证长期有效。

培训机构合格证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涂改。

培训机构合格证应当明显展示在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地点。

第十条 变更申请和办理

培训机构在单位名称、地址、培训类别等涉及培训合格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至少提前 60 日向中国航协提出变更培训机构合格证的书面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培训机构在对管理手册、教学大纲中涉及的培训组织机构、设施设备、人员和管理流程等进行较大调整时,应报中国航协认可。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的权利

培训机构在获得培训机构合格证后,可按培训机构合格证注明的培训地点、类别从事执照培训。 

培训机构具有获得中国航协有关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技术培训的资料文件和参加有关活动学习的权利。

培训机构有对中国航协维修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权,可对中国航协维修人员培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义务

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本单位对本办法要求的持续符合性,并按照管理手册规范管理,及时发现并改正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培训机构应对教学大纲的实施负责,并不得向不能满足教学大纲要求的学员颁发准考证书。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航协要求如实报告年度报告,并配合中国航协的审查、监督和调查工作。 

培训机构应当保持中国航协会员资质的有效性。

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参加中国航协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   培训机构的要求

第十三条 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能力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理论培训类别

1.应具备足够的不受气象环境因素影响的理论培训教室,并有适当的照明、通风、噪音和温度控制;

2.理论培训教室应当配备满足教学所需的演示设备,并保证所有学员都能清晰识别所演示的内容及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实作培训类别

1.应具备足够的不受气象环境因素影响的运动类维修实作培训场地,并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工具设备和器材及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培训中使用的消耗器材可以采用非航空器材替代,但应当确保达到同样的培训效果。

2.应具备与教学大纲对应的教学用运动类航空器(含发动机如适用)和零部件及其维修手册。

第十四条 人员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执照类别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培训责任人和质量经理各一名。责任人应当由维

修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担任;质量经理由责任人授权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应该熟悉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具有丰富的维修管理工作经验。

(二)明确具体负责培训组织和培训质量的管理人员,其中

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培训教员、培训组织管理人员。

(三)理论培训类别,应具有与教学大纲相适应的、经过培

训机构授权的理论培训教员。

(四)实作培训类别,应具有与教学大纲相适应的、经过培

训机构授权的实作培训教员。实作培训教员至少具有对应类别航空器 3 年(含)以上的维修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

培训机构应当针对所培训执照类别编制完整的教学大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括该类别运动类维修人员执照所有适用的培训模块,

并且明确每个理论培训模块所配备的书面培训教材。培训教材中的知识点和培训要素至少应当覆盖《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理论培训类别,要明确理论培训模块各知识点对应的培训课件、设备和学时等要求。

(三)实作培训类别,要明确维修实作模块各培训项目对应的培训场地、设备、文件资料和学时等要求以及实作评估规范,且培训内容要与实际维修和放行工作相适应。

第十六条 培训实施规范

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备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教员和学员管理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具备的条件和能力确定招收学员计划,按计划招收学员,并对每一名学员做好入学登记并向中国航协报备。

第十七条 培训质量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设立由培训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内部质量检查评估组。检查评估组应定期对教学大纲、培训教员资格授权、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保落实培训实施规范要求,并对违反培训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采取纠正和处理措施。

培训机构在完成每次培训后,应审核学员是否符合参加基础知识考试或者实作评估的要求,并对审核通过的学员颁发带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准考证书。

第十八条 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

培训机构负责为获得准考证书的学员联系考点,推荐安排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

第十九条 档案和记录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教员和学员培训记录档案。

培训教员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

(二)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编号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

员执照编号;

(三)航空维修专业受训情况;

(四)航空器维修工作简历(需相关单位证明);

(五)航空器理论授课培训经历或授课简历、航空器维修实作授课培训经历或授课简历;

(六)培训机构授权文件。

学员培训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 

(二)培训起止日期和执照类别;

(三)理论培训模块内容和授课教员;

(四)实作培训项目、授课教员和教员评价;

(五)参加基础知识考试时间、成绩和实作评估记录。

培训教员档案和学员培训记录应当由培训机构单独存放,妥善保存,其中教员档案应当保存至其离职后至少 3年,学员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其完成培训后 3年。

第二十条 管理手册

培训机构的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责任经理声明;

(二)手册的编写、修改、分发管理;

(三)培训设施设备(附件3);

(四)组织机构和人员(附件4);

(五)培训能力和规模;

(六)教学大纲、教材和课件管理;

(七)培训实施规范;

(八)培训质量控制;

(九)档案和记录管理。

培训机构制定的工作程序或者管理制度的文件清单作为管理手册的附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 (附件5)

培训机构应在每年 2月 1 日前向中国航协提交上一年的年度报告。中国航协根据报告内容对培训机构实施评估考核。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

中国航协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维修培训质量管理进行抽查;

(二)因培训学员涉及不安全事件进行相关调查;

(三)根据其他运动类维修培训质量信息开展检查或者调查。


第五章  罚 则

中国航协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机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或吊销资质的处罚:

(一)涂改、伪造培训合格证;

(二)违反培训各类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

(三)因人为因素严重影响培训工作造成较大损失;

(四)未按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进行培训机构合格证变更;

(五)因人为失误造成培训过程中发生严重人身伤亡事故;

(六)拒绝和不配合中国航协及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

培训机构合格证被暂停、吊销后应于5 日内上交中国航协。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中国航协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颁布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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