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生涯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重要的保障,它意味着更稳定的就业关系和更长远的职业发展。那么,劳动者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除非出现法定解除或终止情形,否则合同将持续有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和安全感。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五种情形
1. 协商一致
最直接的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这体现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都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不存在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顺利签订。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意愿得到了充分的尊重,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一种相对灵活且稳定的劳动关系。
2. 连续工作满十年
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便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要条件。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例如,劳动者一直在某公司工作,中间没有离职或中断过劳动关系,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了十年,那么就符合这一条件。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因为一个劳动者能够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说明其已经具备了相应的工作能力和经验,能够胜任工作岗位,同时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3. 特定情形下的初次制度实行或国企改制
当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考虑到在历史的变革过程中,一些老职工为单位作出了很多贡献,但在新的制度下可能面临就业的不确定性。因此,法律给予了这部分劳动者特殊的保护,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同时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以及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等条件。
4.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
劳动者已经连续与用人单位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存在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没有这些问题,并且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愿意续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际的劳动就业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为了逃避义务或者存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没有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这种情况下的默认处理方式,即自动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权益保障,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争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实现自身职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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