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须要开展的工作不止三件

文摘   2025-02-01 11:59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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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须要开展工作的不止三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拘留”从程序上可分为“拘留审批”和“拘留执行”两个环节。而“执行拘留”又可分为“宣布拘留”和“送所羁押”两个步骤。拘留审批,是指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办案部门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宣布拘留,是指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送所羁押,是指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小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梳理了向犯罪嫌疑人拘留后的24小时需要开展的工作。

1.拘留备案

【条文回放】《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32号)第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刑事传唤、拘传、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的,必须在实施后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采取措施涉案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措施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2.送所羁押

【条文回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条文释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指出:这里的“24小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宣布拘留后至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的时间。

【小编认为】通过条文释义可以看出,这里的“拘留后”,是指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之后,即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之后。

3.通知家属

【条文回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条文释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通知”:①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②没有家属的;③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②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③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4.讯问审查

【条文回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条文释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指出:所谓不应当拘留,是指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原认定事实达不到立案标准,带犯罪事实不是该犯罪嫌疑人事实,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他不应当拘留的情形。

另外,在宣布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前,公安机关因案情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也可以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小编认为】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的地点是否必须在看守所进行?

小编认为,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未对讯问地点作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宣布拘留后,在24小时内先进行讯问再送看守所羁押也符合法律规定,此时犯罪嫌疑人尚未被送看守所羁押,因此不是必须在看守所内讯问。当然公安民警宣布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在看守所内开展讯问是最规范的做法。

来源:警之行政诉讼


来源:网络综合(封面图来源网络)编辑:唐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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