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这个案件说清楚了

政务   2024-11-05 18:31   贵州  


同样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何区别?日前,龙里县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案件,精准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2016年10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饶某某担任龙里县龙山镇某社区某组组长,负责管理该组集体资金等各项工作。期间,饶某某将该组33万余元集体资金陆续取出使用。任期结束后,饶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向新任组长朱某某移交集体资金。随后,该组将饶某某起诉至龙里县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其返还集体资金及利息。


2024 年2月,龙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饶某某涉嫌侵占集体资金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3月21日,公安机关以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3月29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将该案移送龙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往往都是从挪用资金行为开始的。单纯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只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等手段使被挪用资金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系以非法占有公款或集体资金为目的的行为,应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对该案进行审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没有证据证实饶某某采取制作假账等手段掩盖挪用资金的事实,故饶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组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不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前期村民组向法院起诉饶某某的案件,也印证了办案检察官的判断:饶某某利用担任村民小组长职务的便利,挪用集体资金33万多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

9月6日,龙里县检察院以饶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龙里县法院提起公诉。10月25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通过审理,法院采纳龙里县检察院提出的定罪和量刑建议,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饶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责令其退还案涉集体资金。



来源:龙里县检察院
编辑:黄静娴
一审:肖家云
二审:郑晓霞
三审:杨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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