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板在成都开了一家老字号肉铺,以新鲜、实惠著称。这天,老顾客王阿姨带着刚从市场上买来的500斤猪肉来到店里,请求刘老板帮忙绞成肉馅,准备为儿子的婚礼制作肉丸。
这本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却意外地引发了一场官司,让刘老板直呼“冤枉”。
01 案情回顾
王阿姨是刘老板店里的常客,每次买肉都会让刘老板帮忙绞一下。这次也不例外,她提着一大袋猪肉走进店里,笑呵呵地说:“刘老板,这次买的肉多,得麻烦你帮我绞成肉馅了。”
刘老板爽快地答应了,毕竟这么多年的老顾客,帮个忙也是应该的。
绞肉机轰隆隆地响着,刘老板熟练地操作着。 突然,意外发生了!由于机器老化,刘老板一时疏忽,手不小心被卷入了绞肉机中。
王阿姨吓得尖叫起来,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经医院诊断,刘老板的手部严重受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刘老板觉得王阿姨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毕竟是因为帮她绞肉才受的伤。于是,刘老板一纸诉状将王阿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万元。
王阿姨听到这个消息后,简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我让他绞肉是天经地义的事啊,怎么还要我赔钱?”她坚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刘老板一方认为,王阿姨作为请求帮工的一方,应该对帮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而王阿姨则反驳说,绞肉是刘老板提供的免费服务,且刘老板作为专业人士,应该对自己的操作行为负责。
02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刘老板虽然是在帮王阿姨绞肉的过程中受伤的,但绞肉是刘老板肉铺的常规服务之一,且属于无偿提供。因此,刘老板与王阿姨之间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然而,王阿姨作为请求帮工的一方,仍然有义务提醒刘老板注意安全,尤其是在操作可能存在风险的机器时。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老板作为肉铺老板,长期操作绞肉机,对其操作风险应该非常了解。他在操作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自己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王阿姨虽然没有直接操作机器,但作为请求帮工的一方,未能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王阿姨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刘老板6万元。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兼顾了情理。
03 案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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