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警察是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拥有专项政法编制并具备相应执法资格的人民警察。他们肩负着维护景区治安、整治旅游市场违法行为、协助旅游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和推动旅游业态依法治理的职责,成为现代旅游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市成立了旅游警察队伍,包括省级和基层机构,如旅游景区分局、旅游警务支队和景区派出所。尽管他们在现代警务改革中异军突起,但国内相关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
旅游警察制度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希腊,目的是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持治安。希腊的成功经验带动了许多依赖旅游业的国家和地区如埃及、西班牙、韩国、尼泊尔、俄罗斯,以及中国澳门,纷纷建立了类似的制度。旅游警察制度从普通警察抽调逐步转变为专业化人才培养并扩展执法权。不同国家根据自身需求突出不同功能,例如,埃及和以色列强调安保职能以应对恐怖攻击;希腊和俄罗斯侧重于提供社会服务;泰国和韩国则重点发展执法职能,特别是处理涉外纠纷,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国内的“旅游警察”概念最初在杭州西湖、山东泰山等热门景区出现,探索结合景区特点的业务模式并初步实现旅游警察职能。2006年,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首次明确提出构建品牌旅游警察的目标,强调保障旅游秩序、创建平安景区。2012年,山东泰安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提升了旅游警察品牌,将其多功能角色定义为犯罪打击、治安巡查、纠纷调解、导游和救护。早期所谓的“旅游警察”实际上类似于景区派出所,是一种提升宣传效果的亲民化称谓,并非独立的专门化队伍。
现代旅游警察队伍具备独立的人员编制与财政拨款,其职能类似于国外的旅游警察模式,包括安全保护、提供服务和联合执法,旨在为游客提供全方位保障与支持。为响应加强城市管理并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要求,原国家旅游局推动旅游管理体制向综合管理转变,首次官方提出并承认“旅游警察”概念,建议成立专门机构。2015年,三亚市公安局成立了国内首个专业旅游警察支队,此后,旅游警察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发展。旅游警察不仅负责执法,还提供服务与管理,并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警察自成立以来,对涉旅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各地旅游警察通过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和执勤巡逻,提升了景区的安全防范水平,构建了更为和谐的旅游环境。三亚旅游警察通过巡逻、暗访、便衣等手段打击“黑导游”、“黑餐馆”等旅游乱象,并设立12301旅游服务热线与快速响应的110报警系统,确保主城区内5分钟出警。在云南,随着旅游警察的介入,酒托、药托已显著减少。而在桂林,联合执法行动显著改善了旅游秩序。贵州则利用大数据中心,建立了旅游警察监管系统,实现了对景区内游客分布和车辆进出的实时监控。
我国旅游警察制度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统筹,各地旅游警察在名称、职能、工作模式等方面不统一,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指挥体系,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及公安内部协调性较低。部分旅游警察机构在经费、编制、人员、装备等方面先天不足,人员素质难以适应专业执法需求。这些问题虽制约了旅游警察的整体建设与效能发挥,但也为制度调整优化提供了依据。同时,国内对旅游警察的研究较少,特别是对旅游警察现状、运行模式和改进方向的系统研究仍处于空白阶段。
通过立法为旅游警察的执法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明确其职责范围和执法程序。灵活设置旅游警察的机构,根据不同地区需求,可设在公安机关或文化和旅游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人才建设方面,通过选拔符合条件的现有警察,并加强文化旅游和外语培训,同时可借鉴泰国经验,招募国际志愿旅游警察。工作方式上,旅游警察应以现场执法为主,配备非致命性警械,结合便衣和暗访等手段,及时化解旅游纠纷;同时,应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非现场执法,建立旅游警察监管系统和黑名单制度,提升执法效能。
旅游警察作为新兴事物,在保障游客安全、提供警务服务的同时,也面临多项挑战。学界普遍借鉴国外经验,但这些经验往往与国内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吻合。一方面,国内警力紧张和基层警力不足导致建立类似希腊或泰国那样庞大的旅游警察队伍不并现实。另一方面,国情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使得埃及旅游警察使用致命性武器的低门槛做法不适用于我国。因此,我国的旅游警察制度发展应更多地考虑适应国内特有的社会环境和公安策略,如群众路线和群防群治,强调调解少用强制,以符合中国国情的方式提升旅游警察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