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议解决领域,尤其是在处理重大、复杂且棘手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时,每一起案件都仿佛是一场与对手进行的激烈对抗赛。律师不仅需要精通实体法,还必须高度重视程序法的运用。
真正的诉讼高手尤擅运用程序规则,因为疑难复杂案件往往包含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多方法律主体以及前案或另案的陈述及法院查明,对诉讼请求设计、支线剥离以及案情判断尤为重要。
在此情形下,一旦对程序问题把握不当,如:错误判断诉讼主体——如将未成年人单独列为原告;或错误判断法律关系——如将非股东参与的协议解读为股东会决议;或忽视前案陈述及法院认定——如前案抗辩抵消后案再行起诉;等等诸多问题,必将遭遇程序利刃被一剑封喉,甚至没有空间发挥苦心准备的证据清单和辩论意见,就惨遭败诉;而如精准识别实体法律关系对应的程序问题,则可轻松引导法官在请求权基础范围内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地获得胜诉判决。精于程序操作,乃是高手对决的不二法宝。
在此不得不说到程序利器——既判力。对于双方甚至各方当事人之间“积怨颇深”的重重诉讼,前诉案件中的己方陈述、证据编排、法院查明及认定,对后诉均有决定性影响。然而此类复杂案件,往往因当事人前期准备或判断不足,导致前诉对后诉留下不少不利因素,这将直接变成对方的绝杀武器,在此基础上,如何限制或扩大“既判力”的约束范围,如何巩固或推翻“预决事实”,如何利用“争点效”将不利因素排除或引入,这是双方庭审决杀的主战场,如仅以实体法律抗辩,势必程序问题吞并,无任何招架之力。
因此,遇到对手把法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作为所谓的“既判力”当做“挡箭牌”挥舞“尚方宝剑”时,如你不懂“既判力”“预决事实”“争点效”,无异正面战场一败涂地,输的不明所以。相反,你就可以一击致命,为当事人挽回局面。
基于此,11月16日—17日,26年审判专家王忠老师带来诉讼律师出庭大课——破解程序性痛难点之既判力与争点效。
本次课程是王忠老师出庭课的第11次迭代升级,在智元全新独家授课!由王忠老师精心设计,对程序性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思考和提炼,对既判力和争点效进行深入分析,8个专题,包含27个裁判关键点,通过互动讨论、逐帧拉片的多元化教学方式,促进学员深入内化既判力与争点效的理论精髓,并将之转化为外显的程序性操作技巧,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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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老师曾代理一离婚案,系原告,第一次诉请离婚被判驳后,隔了六个月又再次起诉离婚,但对方律师却说他的当事人已被前案生效判决之既判力所拘束。王忠老师也由此第一次在现场领悟了既判力理论在实务界的短板。
因此,王忠老师特地为出庭律师研发了这样一门课程,以填补律师在实务方面的缺失。
王忠老师,从事民商审判工作二十六年,在民商事审判第一线审理及研究案件达10000余件,曾两任中院民庭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厅(交流)高级法官。共审理及研究案件万余件,并结合审判实践撰写调研文章数百万字,先后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五十余篇,承担和参与了七个重要调研课题、司法解释、指导意见起草与论证。其有四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王忠老师不仅在审判实务上成绩斐然,在授课方面也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水准和丰富的经验。他既深谙法官的裁判思维,又深知律师办案的难点、痛点,且十分愿意思考、打磨课程,擅长用抽丝剥茧的方式指出律师胜诉的关键点。正因如此,王忠老师的课程总是座无虚席。
而这,正是我们邀请王忠老师来讲这门课的直接原因!
▲上图为王忠老师正在打磨课件
本次出庭程序课,王忠老师就是要一把掐住程序的“咽喉”,从既判力、争点效的正确应用上,打通程序的“任督二脉”,教授出庭律师如何在法庭上运用程序规则,既能巧妙地避过对手的锋芒,又能精准地击中案件的要害,实现逆转乾坤、扭转局势的胜诉结果。
日本著名法学家兼子一曾指出,“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的出发点的话,那么既判力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这一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处理民商领域的纠纷时。
在各省最高人民法院检索关键词“既判力”,可以搜到近4万篇裁判文书,再搜索关键词“争点效”,这个数量就更为可观。
这足以说明,出庭律师以及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已经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参照这些理论来指导裁判实践。
鉴于此,搞清、搞懂、搞透既判力与争点效,是每个出庭律师的必修课!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中没有既判力的明确定义,但各级法院在生效判决中对既判力进行了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许冬会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案【(2017)最高法行申391号】本院认为部分写到:“所谓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后诉的羁束力”,该定义又被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多次援引。
根据Alpha大数据显示,在既判力的拘束下,维持原判的案件占比为77.54%;改判的占比16.29%。
除生效判决中关于既判力的定义外,和既判力理论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有许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
也就是说,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既判力进行明确定义,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生效判决认定既判力。
而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一份判决书中至少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判决理由、判决结果和上诉期间等内容。以上内容中哪些具有既判力?裁判主文当然的具有既判力,那么判决结果所基于的判决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
再者,既判力作为一种规则,既是起到禁止重复起诉的作用,那什么情况下会构成重复起诉?
前案抵消成立/不成立,后案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前案抗辩的事由,如违约,不安,后案再以抗辩事由另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前案诉请合同可撤销,后案诉请合同无效,是否重复起诉?前案仅起诉夫或妻一人,败诉后起诉另一方,是否重复起诉······
以上难点,都是出庭律师和法官必须清晰掌握的问题。
众所周知,将既判力限于判决主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判决理由是判决主文对诉讼标的作出判断的前提和基础,而诉讼标的「以外」的事项,虽经当事人提出、辩论,并经法院实体审理,甚至法官于判决理由中详细陈述,但仍不足以产生既判力。
在争议方面体现为:这些诉讼标的以外之事项,倘若将来出现在其他诉讼中,后诉当事人或律师可能会为相矛盾或相反的主张,后诉法官也可能为相互不同的实体认定从而作相矛盾的判决。
对于这种瑕疵,民商事律师务必要加以重视。
尽管至今大陆法律没有明文,但“争点效”理论(或称判决理由中判断之拘束力),早已成为民诉法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并为法官所采,有的还引入为高院指导意见。
实务难题是,各位律师在庭审时如何定义“重要争点”? 法官是否和自己同频?在《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动作中,不成问题。但在非标准的未归纳争议焦点的庭审中,又该如何判定某个事实是不是该诉讼之重要争点呢?
进一步地,争点效的应用还延伸至更为深层的议题,比如争点效是否属于抗辩事项、法院能否主动适用、与第247条的逻辑关系、争点效的主体扩及力,以及预决事实与争点效的关系等。
不管是既判力还是争点效,它们在法律分析、诉讼策略选择以及风险告知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民商事出庭律师如果没有彻底搞透这两个概念,那么离胜诉上始终有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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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王忠老师反复思量,王忠老师认为程序法的学习不能只是走马观花的参观,而是要深入其中,明白每一个理论背后的法律意义,每一个理论运作的范畴和区别,同时还要掌握实操要义,学会程序法玩法,并利用程序胜诉。
因此,本次出庭程序课:
不止是既判力和争点效,还增加羁束力、拘束力、确定力、形式确定力、执行力、形成力等内容的学习。详细阐述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并分析各理论之间的关系,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
从高院经典案例中提炼审判思路,并就其中的关键胜诉点进行讲解,为法律实务中既判力和争点效的准确认定和妥善处理提供极具价值的参考。
精确预测案件走势,围绕这些关键点精心构建诉讼策略,从法官的视角出发,有效识别和规避潜在的程序风险,从容应对对手设下的程序陷阱。
在讲解过程中,王忠老师还将结合新《公司法》的实施,以及家事诉讼领域的高频难点,指出程序法的最佳拓业方向。
此次出庭课虽以程序法中的既判力和争点效为核心,但仍兼顾实体法的存在,力求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双轮驱动,从理论应用到案例解析,详细阐述程序法和实体法如何实现有效衔接,带领学员跑通诉讼全流程。
以下为具体授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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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1月16日—17日(周六日)
地点|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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