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省直二级保健对象
慢性病筛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二级保健对象慢性病筛查服务水平,方便二级保健对象享受待遇,按照《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9号)要求,现对二级保健对象慢性病筛查服务进行优化,具体通知如下:
1.按时、足额缴纳保健对象补贴的省直在职、退休二级保健对象可在慢性病筛查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慢性病筛查待遇,慢性病筛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
2.省直二级保健对象慢性病筛查标准为每年1000元,上一年度未进行慢性病筛查的可累计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最高可累计结转至第三年,使用时不限定次数及金额。
3.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做好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同时可登录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查询各定点医院省直保健对象慢性病筛查服务手册。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来源: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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