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4年11月22日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为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及地址
(一)债权申报时间
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2月25日前,向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地址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合力城8栋三楼管理人办公室(华西街道办事处正对蜡染手工艺街前行约50米左侧,蓝色号码牌8号楼)。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律师
联系电话:18984768660
联系人: 丁律师
联系电话:18334040014
注意事项: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表》(单位需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要签字和按手印);
(二)债权人主体资料
1.申报人是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3.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同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盖章和签字,自然人需签字和按手印)、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三)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的证据、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对账单、收货单、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利登记证明文件、追收债权证明等;如:
1.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但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应如实说明案件进展情况,并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2.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需提交法律文书及该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或能证明该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其他证据资料;
3.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的,需提交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并如实告知已执行款项数额及执行进展情况;
4.债权人已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需向管理人提供法院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携带上述证据材料原件供管理人核对。
5.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本院裁定受理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日,即计算至2024年11月8日止。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6.申报的债权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等优先权的,还需提交证明优先权的相关材料;
7.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需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需同时提交裁定书;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有效的证据;
9.申报人对以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债权时需携带原件,管理人现场核查申报人提供证据的原件。
(四)《债权人送达方式及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
三、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
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本院将另行通知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
特此公告。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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