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邦案例|把握时机精准辩护,事半功倍取得实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主犯取保、缓刑的辩护感悟

学术   2024-11-07 08:00   江苏  

在刑辩中,重视“庭审”这个刑辩的主要环节,通过法庭上慷慨激昂、有风度、有气魄的“辩术”,说服合议庭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使被告人获得无罪或罪轻判决,这无疑是成功的辩护。但律师的辩护岂止是在法庭上,从接受委托开始就以辩护的思维,不失时机地把工作做到各个环节,同样能够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有时还可能会有事半功倍的惊喜。这里分享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笔者为一名共同主犯辩护,通过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深入细致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最终使委托人获得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的轻判结果,辩护策略和工作无疑是得当的,实际效果也是令被告人满意的,办案心得予以分享。



主要案情


李洁(化名)、薛刚(化名)等5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由上海浦江边检移交,经上海市某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终结。案犯李洁于2024年6月20日在某机场出逃时被抓获;案犯薛刚(化名)、刘华(化名)、赵民(化名)被民警传到其家乡派出所讯问后移交上海警方,于202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案犯王天(化名)当时未到案,后得薛刚、刘华、赵民被取保后,于2024年9月2日到上海投案自首,7日后被取保。侦查机关查明:李小明(化名)、李小生(化名)、刘光辉(化名)、赵小玉(化名)等4人为赴韩国打工,分别通过赵民、王天、薛刚等人结识李洁、刘华,各方商定以每人4-6万元的价格安排4人赴韩国打工。后李洁指挥其男友刘华冒用偷渡人员身份在“最邮轮”网站为偷渡人员预订了赴韩国的邮轮船票,企图以旅游名义在上海乘坐蓝梦之歌邮轮前往韩国,伺机在韩国登陆后脱团并滞留打工。2024年6月7日,李洁、薛刚、刘华3人为偷渡人员开展培训,指导其欺骗边检民警话术。王天、薛刚等人又先后通过微信对刘光辉、赵小玉开展出国指导。后李洁 、刘华又赶赴上海指导偷渡人员出境事宜。2024年6月10日,4 人在上海乘坐蓝梦之歌邮轮出境时,李小明、李小生登船时边检发现其偷渡企图被拒绝登船,刘光辉、赵小玉两人顺利登船后因被船方发现其偷渡企图,韩国拒绝入境。




辩护思路和结果


周曙煜律师2024年7月17日接受委托,为案犯薛刚辩护。7月18日即赴上海看守所会见薛刚,薛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感地位作用虽次于李洁,但可能也会被认定为主犯,最低判一年半,其最大的希望是能够缓刑。辩护律师详细询问作案过程,敏锐感觉到有两个有利条件,一是可以争取薛刚被认定有自首情节,二是该案存在犯罪未遂情形。据此,辩护律师制定了先争取取保,再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辩护思路。会见后,辩护律师即到办案单位与办案警官联系沟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未获公安机关准许,但通过与办案民警沟通,达成了薛刚应为投案自首和本案属犯罪未遂的共识。2024年7月26日,辩护律师得知办案机关已移送申请对4名案犯批捕,当天乘高铁赶赴上海市某区检察院,提交了《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薛刚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提出:一、犯罪嫌疑人薛刚涉嫌罪名和事实不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二、犯罪嫌疑人薛刚属从犯,所起作用较小,且有未遂、自首、初犯偶犯等从轻或减轻情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对其逮捕没有必要;三、犯罪嫌疑人薛刚涉及犯罪事实较少,且简单清楚,易于查证,对其取保候审不影响案件侦查。办案检察官接到法律意见书后十分重视,立即到看守所提审案犯核实情况。7月28日,办案检察官即回复辩护律师,认为4名案犯认罪态度较好,经研究决定对薛刚、刘华、赵民相对不批捕。7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对薛刚、刘华、赵民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王天投案自首后,也在7天后被取保而释放。9月27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第一时间申请阅卷,通过阅卷确认了薛刚等存在投案自首和犯罪未遂的事实,遂向检察机关提交《恳请对被告人薛刚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提出:一、本案存在犯罪未遂情形,依法可对各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薛刚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被告人薛刚系自首,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四、被告人薛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应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办案检察官接到法律意见书后,与辩护律师沟通认为薛刚在本案中应为共同主犯,不宜作不起诉决定。辩护律师遂建议对薛刚尽量从轻量刑,并称薛刚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遂与薛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主犯李洁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主犯薛刚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对从犯刘华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对从犯王天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对从犯赵民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10月21日检察机关移送法院起诉,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11月4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仅用不到一小时审理,即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对李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薛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刘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王天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赵民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办案心得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定刑期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各被告均被减轻处罚,判决相对较轻。虽然有犯罪未遂的因素,但律师辩护的作用显而易见。两名主犯,李洁被判处实刑八个月,薛刚被判处七个月缓刑一年,薛刚量刑显然较轻。取得这一辩护效果,辩护律师建议不批捕和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被重视起到了较大作用。辩护律师抓住了几个关键环节:一是取得了公安机关对薛刚等投案自首的认定。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称:“2024年6月20日15时,我单位侦查员经沟通上海市公安局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逃犯薛刚主动来到合心派出所自首,到案时该人体表无伤痕,无违禁品”。该证据直接确认了薛刚的自首行为,为检、法两院认定薛刚投案自首,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二是提出了犯罪未遂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辩护律师据此提出的意见被检、法采纳,为认定犯罪未遂,减轻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争取到检察机关不批捕。能够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缓刑量刑意义重大。按照以往的判例,主犯李洁处八个月实刑,同为主犯的薛刚也可能处七个月实刑。但因为薛刚已经取保,处实刑的可能性减小。辩护律师适时提出不起诉建议,检察机关虽未采纳,但也对薛刚提出了较轻的量刑意见。




几点启示

1

刑事辩护从接受委托时就应有辩护思维,把握每个环节的建言机会,使有效的工作产生良好的辩护效果。盈科所编著的《刑事辩护全流程》一书,把刑事辩护从案件侦查阶段到审判结束,分解成230项具体工作,对刑事辩护进行精细化操作,全方位辩护,这种思维方式和工作程序非常有效,值得借鉴。

2

刑事辩护要重视庭审之外的工作,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也能取得实际成效,有时还会有事半功倍的惊喜。

3

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性。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第一时间与侦查机关沟通,第一时间提交不批捕、不起诉法律意见,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至关重要。

4

刑事辩护要理性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善于从当事人的陈述中鉴别真假,避免被误导。毕竟在侦查阶段确定的辩护思路具有盲目性,发现辩护思路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时要及时修正,不能一意孤行,丧失辩护良机。

5

刑事辩护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把握好批捕、审查起诉、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法庭辩论等环节中与检察机关的有效沟通,特别是在公安机关未准许取保,要把握移送申请抓捕的关键几天,及时提出建议。笔者已有多起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操作实例,能够取得与公诉机关的意见统一,或者让公诉人接受律师辩护意见,对于有效辩护十分有益。









周曙煜  律师

军人出身,毕业于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法律本科,1998年起担任军队律师,2010年3月起退役担任执业律师,已从事律师工作26年。


从军31年,退役前为团级军官。在部队担任过保卫干部、军事法院审判员、军队律师等职,有20多年法律工作经历,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担任军队律师12年,先后为部队和官兵及亲属代理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数百起,挽回经济损失2300多万元。担任律师14年,先后担任过30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代理刑、民事案件400多件。


专业领域:擅长刑事辩护、债务追偿、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婚姻继承、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诉讼及法律服务。










供稿丨周曙煜

编辑丨李晓娴

审批丨沙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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