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14时30分许,位于黄岛区**(青岛)智慧重工智造中心(二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2万元。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公布了相关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人员严重违章作业、现场交叉作业管理不规范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9日7时,洛阳*运公司现场负责人朱**召开早班会并安排工作分工,李*朋、石*波等人系拼骨架组员工,主要负责转运物料并拼接。李*朋考虑现场工作需要使用行吊,经与朱**沟通并得到同意后,李*朋自上午起陆续续使用行吊吊运物料,过程为操作无线遥控器移动行吊至物料上方,用吊带捆绑物料后挂上吊钩,转运物料至作业位置。11时30分上午工作结束。
11月29日12时30分许,李*朋等人按照上午的工作模式继续施工作业。
14时30分许,因作业位置缺少钢管物料,李*朋在行吊下方物料堆上找到行吊无线遥控器,第二次操作行吊自南向北移动约2米,就听到有人大喊,此时高空作业车撞击到行吊且已发生倾斜,最终高空作业车倾倒,吊篮内2名作业人员摔落至地。李*朋赶紧将手中遥控器放至钢管处,走到事发位置,看到1人大腿处出血,另1人意识不清,后因害怕离开现场。现场其他人员见状拨打了120,120到达后将两名伤者送至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黄岛院区救治。
事故发生原因
1.洛阳*运公司
未按要求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明知员工李*朋会操作行吊的情形下,未对其进行行吊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训,致使其不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未按规定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在与其他作业活动发生干涉,存在交叉作业、盲区等情况的,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2.天津*所
未认真执行项目安全工作方案,未对洛阳*运公司员工李*朋等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现场安全巡视不到位,对吊装等危险作业未正确履行作业票审批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事故相关处理结果
1.李*朋,洛阳*运公司员工
不具备操作行吊的安全技能,违规操作行吊且对行进路线观察不周,位于行吊东北侧的高空作业车受到碰撞发生倾覆,致使高空作业车内两人坠落致地,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2.洛阳*运公司
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李*杰,中共党员,洛阳*运公司总经理
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要求制定全员全员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朱**,群众,洛阳*运公司现场负责人
同意不具备操作行吊能力的李*朋从事吊装等危险作业,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天津*所
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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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如果不按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下,行车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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