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阳:新《公司法》视角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与创新丨银行与金融实务论坛经典演讲

文摘   2024-11-15 19:16   上海  

律新社编者按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银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成为金融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面临新的法律环境和挑战。

2024年11月9日,“问道金融 银领未来——律新社2024银行与金融法律实务发展论坛”召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中心总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陆阳“新《公司法》视角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与创新”主旨演讲。她介绍了银行不良资产的定义与特征,梳理了银行不良资产的规模与发展趋势,并对新《公司法》进行了重点解读,为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路径。陆阳律师的主题分享整理如下: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基础问题

不良资产在法律上缺乏明确定义,但从经济学角度考虑,主要关注资产的信誉以及本金和利息的回收情况。不良资产并非仅指经营不善的资产,而是指回收存在重大挑战的资产。以借款人为例,即便其企业如房地产企业近年来遭受重创,但只要还款有计划、银行有预期,就不会被直接划为不良资产。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规模发展呈现出三个趋势:一是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持续攀升。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截至2023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3.22万亿元,较2022年末增加2427亿元,近三年持续攀升。二是银行不良贷款不良率稳步下降。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五级分类的数据来看,2023年末,次级类不良贷款余额同比下降7.19%,环比下降3.58%;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同比增长72.04%,环比增长15.15%,变动明显,这也意味着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会面临巨大的挑战和机遇。三是从银行类型来看,2023年,农商行(3.34%)、城商行(1.75%)不良贷款率显著高于大型商业银行(1.26%)和股份制商业银行(1.26%)。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常见的有四种处置形式:诉讼程序、出售和转让、债务重组、债转股。其中,债转股在新《公司法》中得到了法律支持,债权的出资方式被明确,为债转股提供了通行路径。



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新局面

新《公司法》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作了更严格的规定,明确股东最长认缴出资期限为5年,将过去的无限期认缴制逐渐过渡到限期认缴制。这要求银行在贷前审查时,严格审查企业实缴出资情况,以避免合规风险。

第二,新《公司法》在《九民纪要》和《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注册资本加速到期的门槛,银行有权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出资。这一变化为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提供了更多手段,大大降低了银行的行权成本。

第三,新《公司法》首次明确规定股权和债权亦可作为出资,为不良资产债转股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银行在债转股过程中,应谨慎走完相关手续和流程,直至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

第四,出资瑕疵下,银行可向股东、发起人、负有责任的董事主张权利。新《公司法》要求未能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因出资不足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需要处置不良资产的银行而言,可以对有偿债能力的股东进行代位追偿。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若股东货币出资不足或非货币出资不实,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新《公司法》也首次规定了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催缴义务,如董事未履行该义务,银行在清收不良资产时可向负有责任的董事主张代位权。

第五,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了分配。一是新增规定,即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转让人对此承担补充责任。二是瑕疵出资股权和已届期但未实缴的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承担,但受让人为善意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银行亦可结合具体情况向受让人和转让人进行追偿。



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扩张与银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增加

新《公司法》在纵向人格否认的基础上增加了横向人格的否认,且适用范围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扩展到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变化增强了银行对集团类型借款人的追索能力。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关注财务混同、人员混同等实质性问题,而非仅看工商登记。这要求银行在追索债权时,应更注重实质审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新《公司法》还加强了对董监高的责任追究。在抽逃出资、减资、分配利润等情形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为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提供了更多抓手。



新《公司法》董事会中心主义下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创新路径

在新《公司法》下,董事会中心主义意味着董事会全盘操作和管控企业,对股东出资情况应有明确了解和掌握。银行在清收不良资产时,应关注董事会的责任,包括董事会的核查催缴义务和董监高在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和违法分配利润中的责任。对于负有过错责任的董事,银行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当转让方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时,法院通常会追加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共同被告或被执行人,这一变化为银行维护其债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后,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中,律师团队应综合运用法律分析、市场研判、金融工具创新、风险控制等策略,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及法院等机构和单位紧密合作,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适应市场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以提升处置效率和资产回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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