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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局梳理汇总相关政策措施,分期分类编发,供各级参阅,帮助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准确把握政策、用好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会尽会,精准、扎实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巩固脱贫成果见实效、广大群众得实惠,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巩固提升兜底保障工作有什么要求?
兜底保障政策有哪些?
政策指引如下
一、工作要求
1.适度放宽低保认定条件,将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重 病患者和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2.对监测对象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 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落实 “渐退帮扶”“分类施保”等政策措施。
1.宝鸡市民政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宝民发〔2022〕23号)。
2.宝鸡市民政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宝民发〔2023〕22号)。
3.宝鸡市民政局、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宝民发〔2023〕93号)。
4.宝鸡市民政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宝民发〔2023〕98号)。
5.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立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宝政办发〔2023〕38号)。
6.宝鸡市民政局、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宝民发〔2024〕15号)。
7.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2〕56号)。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满足一定条件,也可向居住地申请)。
2.保障标准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由4920元/人·年提高到了5964元/人·年,实行分档发放(A档495元/人·月,B档425元/人·月,C档355元/人·月)。同时,农村低保对象还享受电价补贴5元/户·月。
3.办理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镇(街)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街)审核确认”的工作程序进行。并建立“二榜公示”、定期复核、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家庭成员名下财产规定如下:
家庭成员名下财产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②农村居民家庭拥有宅基地后,不能拥有商品房(仅拥有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除外)。
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机动车辆价值在我市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除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在我市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
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以提供的原始票据为准。
⑤家庭未新购贵重首饰、高端非生活或生活用品等,未高标准装修住房,未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等。
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原则上不能拥有企业、注册公司或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店铺(因脱贫攻坚期间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除外)。
⑦对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因学、因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适当放宽或豁免家庭财产。
5.参照“单人户”纳入及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对象
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非重度多重残疾人、慢性病患者以及60周岁(含)以上全护理老年人。
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或者患重大疾病的人员。
③一般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重病患者。
④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6.农村低保家庭中享受分类施保人员及分类施保具体标准
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具体认定以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为准。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增发比例最高一项补助,不得叠加享受。
7.低保对象渐退帮扶政策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渐退帮扶,残疾人家庭可按原政策给予18个月渐退帮扶。享受“渐退帮扶”政策期间一般不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但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严重困难的,经镇(街)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终止渐退帮扶。对于渐退帮扶期届满的,如受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家庭劳动力无法正常务工影响其家庭收入的,可根据事件、灾害形势及其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一户一议“的原则再适当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帮扶期限;帮扶期满后,如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退出保障范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结束后,渐退帮扶期统一按6个月执行。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①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②申办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无劳动能力认定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申请所需提供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④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全市统一为7764元/人·年。
2.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执行同一标准,即:全护理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513元/人·月,其余县为488元/人·月。半护理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308元/人·月,其余县为293元/人·月。全自理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205元/人·月,其余县为19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安排用于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对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开支;对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按照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给受托方。
同时,农村特困人员还享受电价补贴5元/人·月。
(三)临时救助
①对象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凡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均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经核算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②救助标准
本着“保基本生活”和“托底线”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依据申请事由的困难程度等要素,制定分类分层的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原则上按县区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具体的救助标准以《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规定为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事由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同一家庭(个人)临时救助累计金额不得超过4万元/年。
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但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1.5万元以上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标准
1.补贴对象:具有宝鸡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为1-3级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标准
1.补贴对象:具有宝鸡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③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办理程序
一般按照“自愿申请、村委员会初审、镇(街)审核、县(区)残联和民政局审批、镇(街)发放”的程序进行。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
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800元,艾滋病儿童每人每月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给予开展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的家庭每月300元的劳务补贴。
本政策指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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