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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保障高品质生活上取得新突破,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8个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护航“两个强省”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现公布年度第六批典型案例
2024年3月1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查处山东日冷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撤除广告,在相关范围内消除影响。
2023年10月1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根据线索,对山东日冷食品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不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行为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网站营销网络版块有一幅中国地图,标示销售服务网络,与国家自然资源部网站上标准中国地图相比,该地图缺失了“南沙诸岛”“东沙群岛”“澎湖列岛”等,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山东日冷食品有限公司是该问题网站的经营主体,为直观显示公司产品营销网络,使用了存在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未将我国领土地图完整、准确表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尊严、利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新媒体时代,地图在广告、企业宣传中的运用越来越多,地图内容的表达涉及我国领土完整和国家尊严,公众都开始对这一问题高度关注,行政执法部门必定严厉查处,而且执法力度必将在未来继续增大。对于广告主体而言,其背后的合规风险不言而喻,积极维护我国领土完整和国家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是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广告中的“地图合规”必须做到。
2024年1月2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蓬莱区旭昌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线索交办书,对烟台蓬莱区旭昌液化气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需要取得充装许可,并对气瓶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充装。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教育震慑了行业从业者,督促了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提升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安全。
2024年5月30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东莱小敏百货销售无生产许可信息商品、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及无3C认证玩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龙口市东莱小敏百货店开展相关调查。经查,当事人正在销售的2款玩具存在条形码与商品信息不符及无3C认证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涉及的儿童玩具属于应当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的产品。劣质玩具、无“3C”认证的玩具存在着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直接危及儿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主体,引导儿童玩具经营者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经营合格的儿童玩具,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强化儿童玩具、用品等重点商品的监管,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出厂、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的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消费环境。
2024年4月30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曙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2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曙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抖音页面及美团页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部分医疗美容项目划线价与现价差距较大。经查,当事人为达到促销目的,提高抖音或美团的客流量,将涉案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历史成交价、甚至是其前身的历史成交价作为被比较价格即划线价格在抖音和美团平台上发布,以此为基准再进行一定比例的折价减价,导致涉案的医疗美容服务划线价格远超当事人实际近期销售价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一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比如,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均属于价格欺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不再过多限制经营者的标价方式、灵活规定网络交易明码标价的形式,对于明码标价规则和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对消费者正当权益进行保护。
2024年5月1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牟平区汇嘉装饰材料经销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牟平区汇嘉装饰材料经销处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授权情况下,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图形商标及文字商标在门头及店招上,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关系着百姓的切身利益,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在大量证据、法律规定面前,当事人承认存在的违法行为。通过此案当事人意识到商标侵权问题的严重性,并承诺今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制度经营,做到守法守规。
2024年1月18日,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路通加油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厂名厂址的车用尿素溶液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线索通报,成立联合工作组对相关线索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车用尿素溶液,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了他人厂名厂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的重要载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2024年3月,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阳市信德燃气有限公司西留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2月1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信德燃气有限公司西留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该液化气站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还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造成气瓶在充装过程中产生潜在隐患,存在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风险。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从快从严依法处置,保障特种设备充装领域的安全生产。
2024年7月31日,烟台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高新区大展废品回收站在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加装作弊装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加装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根据12345热线转办的线索,烟台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烟台市标准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对烟台市高新区大展废品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带有作弊装置。且当事人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使用铁锤暴力破坏涉案电子计价秤。经查,当事人在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加装了作弊装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当事人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以“从重”的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电子计价秤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关键小事”,加大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有重要意义。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电子计价秤作弊行为的查处,极大震慑了不法经营主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计量消费环境。
2024年8月1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黄城金卓机械加工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龙口市黄城金卓机械加工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内有某品牌汽车配件成品、标签及外包装盒,当事人提供不出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协议。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分工细化,生产企业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推进作用,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如影随形。本案涉及品牌作为国外知名注册商标品牌,在生产销售汽车部件相关领域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可,这也导致其成为很多生产企业的仿冒对象,他们往往以小作坊的形式存在,通过购买或自己印刷注册商标品牌的外包装、标签等方式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包装,以假乱真,从中获利。本案中,通过对生产加工企业的打击查处,不仅从源头上阻断了假冒商品流入市场,维护了市场秩序,同时也保障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有助于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24年8月23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东莱福鑫柏健健康生活中心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6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东莱福鑫柏健健康生活中心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的“青年文明号”“中国保健协会理事单位”“AAA级信用单位”三块荣誉牌匾存在虚假内容;经营场所内张贴了未被授权使用的印有某明星肖像的广告牌;经营场所内发现三种宣传册,分别是《辅酶Q10与健康》《益生菌百岁宝典》和《红曲物语》,用于向消费者介绍辅酶Q10、益生菌和红曲次级代谢产物的药用作用,但辅酶Q10、益生菌和红曲次级代谢产物并非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部分老年人注重养生且防范意识弱,经营者若对其销售商品的功能、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受其误导的绝大多数都是老年人。本案通过处罚,告诫经营者要合理合法宣传其产品性能和曾获荣誉,严禁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营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2024年6月2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贵恒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线索通报,对烟台贵恒液化气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需要取得充装许可,并对气瓶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充装。烟台市市场监管系统对涉及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都将予以严厉查处,教育并震慑行业从业者,督促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提升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安全。
2024年6月28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栖霞市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将检验设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免费提供给卫生院使用。经查,该公司2017年7月与卫生院签署《合作合同》,通过约定公司免费向卫生院提供检验设备的方式,获取向卫生院唯一提供该检验设备所需生化检验试剂及耗材的竞争优势。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商业贿赂行为导致不平等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一些不法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往往导致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虚高,加重患者经济负担,因此成为市场监管部门医药领域专项执法行动打击的重点。通过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可以有效控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减轻患者负担,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同时有助于恢复和维持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所有企业都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
2024年8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远市陈大新车行经营性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招远市陈大新车行进行日常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一辆在售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情况。经查,当事人在明知电动自行车不能改装的情况下,仍然对出售的电动自行车私自进行改装,导致该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的违规加装破坏车辆的原有安全性能,是电动自行车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诱因,对骑行者和其他交通参与者构成严重威胁。《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尺寸以及电池等均有明确的要求,作为经营者应当明确了解行业规范,以及国家对于产品质量的相关法规,既要合法合规经营,更要维护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2024年7月1日,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薛某某经营以猪肉冒充驴肉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生产工具、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7日,根据群众电话举报线索,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陈市场销售生鲜肉制品情况开展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和监控记录,对该市场内销售驴肉的薛某某流动摊位连续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均显示“未检出驴成分,检测出猪成分”。经查,当事人以猪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并不能提供出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质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猪肉冒充驴肉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极其恶劣。以猪肉冒充驴肉不仅欺骗了消费者,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更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心存侥幸以假充真,以为无法检测可逃脱制裁,迎接他的必定是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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