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形成有效震慑,增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激发全社会形成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陆续向社会集中公开两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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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鑫废旧能源加工厂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的问题线索,对鹤鑫废旧能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破碎、筛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存在生产过程中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以行政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6月21日,山城区公安机关对该企业环保负责人吴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河南天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厅异地互查交办问题线索,对河南天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焊接车间龙门式H型钢自动焊接机正在生产,配套的袋式除尘器电源未开启,气泵管线未连接,存在生产过程中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以行政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8月17日,淇县公安机关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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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鹤壁日报社记者 邓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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